《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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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公安厅文件皖公通〔2012〕62号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现将《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公安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户口登记管理措施,做好业务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规范有序、有效施行。各地细化的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安徽省公安厅2012年10月29日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本规范共九章,分别是:总则、立户分户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更正登记、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证件签发、附则,是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办

2、理户籍业务的指导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政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户政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与管理,适用本规范。户政管理中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按《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执行。第三条 〔基本条件〕户口登记应该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第四条 〔常住户口唯一性〕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第五条 〔基本要求〕常住户口登记的基本要求是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和计算机人口信息“五统一”。第六条 〔职能部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本规范涉及审批事项,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是指设区的市经公安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级审批;县(市)经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二级审批。第二章 立户分户登记第七条 〔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第八条 〔确立户主〕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第九条 〔家庭户〕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第十条 〔特殊情形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规范第九条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可以按本规范第十三条执行。第十一条 〔单位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

5、所有;(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三)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四)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人力资源市场所需设立集体户的,参照单位集体户办理。第十二条 〔学校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三)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非本校学生和教职工不得挂

6、靠学校集体户。一个学校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学校集体户。第十三条 〔社区集体户〕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第十四条 〔分户〕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第三章 出生登记第十五条 〔家庭户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凭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

7、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已入户章。无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出生医学证明只登记父亲一方信息的,应提供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检查、鉴别。第十六条 〔集体户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办理出生登记。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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