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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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所得稅法越南國會第12屆第2次會議於2007年11月21日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適用範圍本法規範繳稅對象、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減免及個人所得之計稅依據。第二條:適用對象1.個人所得稅之繳納對象係指本法第3條所規定在越南境內外產生課稅所得之居住個人,及本法第3條所規定在越南境內產生課稅所得之非居住人士。2.居住的個人係指符合下列規定條件之一者:a)自抵達越南起連續12個月內或國曆一個年度內,在越南居停留183天以上者。b)經常在越南居住,包括有辦理常住登記或依有期限租約在越南承租房屋居住者。3.非居住人士係指非符合本條第2項規定的人士。第三條:課稅所得除本法第4條規定免課稅之所得項目外,

2、課徵個人所得稅之所得係包括下列各項所得:1.從事經營之所得,包括:a)從事貨品及勞務經營活動之所得;b)法律規定具備執業活動許可或證書而從事獨立執業活動個人之所得。2.薪俸及工資所得,包括:a)薪俸及工資及具有薪俸及工資性質之款項;b)法律規定對國家有功勞者享受之津貼及補助金、國防安全津貼、法律規定毒害危險行業或毒害危險職場工作項目操作之津貼、吸收人才津貼、區域津貼、勞工法規定面臨臨時困境之補助、勞動意外、職業疾病、認領婚外子女或分娩之單一次補助、喪減勞動能力補助、退休之單一次補助、撫卹例月補給、離職金、喪失工作補助金、社會保險機關給付其他補助金及處理社會弊病補助金除外之其他津貼及補助金

3、;c)各項形式之酬勞費;d)參與經營協會、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管理組織及各組織所收受之款項;e)納稅捐人收取現金或非現金之其他利益;f)國家頒發名號獎狀所附帶獎金、國家及國際獎項、政府主管機關認可之改進科技、創造及發明之獎金、發現違法行為並向政府主管機關報案獎金除外之各項獎金。3.投資資金之所得,包括:a)放款利息;b)股息;c)投資政府債券除外之其他投資資金形式所得。4.資金轉讓所得,包括:a)經濟組織內股權交易所得;b)證券交易所得;c)其他形式之資金轉讓交易所得。5.不動產交易所得,包括:a)土地使用權及連接其地上資產交易所得;a)住宅使用或所有權交易所得;b)土地、水面租用權交易

4、所得;c)不動產轉讓之其他所得。2.中獎所得,包括:a)彩券機會中獎;b)各種促銷形式中獎;c)各種簽賭、賭場之中獎;d)各種遊戲、競賽得獎及其他形式之中獎。3.權利金所得,包括:a)智慧財產權使用權移轉、授權所得;b)科技移轉所得。4.特許經營權交易所得。5.證券、經濟組織及經營單位股權、及屬應辦理所有或使用登記的不動產及其他資產繼承所得。6.證券、經濟組織及經營單位股權、及屬應辦理所有或使用登記的不動產及其他資產受贈所得。政府制定本條之施行細則規定。第二條:免繳納所得稅客體1.配偶、父母與親生子女、養父母與認養子女、公婆與媳婦、岳父母及女婿、祖父母與孫子、外祖父母與外孫子、直系兄弟姐

5、妹問不動產轉讓之所得。2.僅擁有唯一供住用土地房屋的個人,而轉讓其房屋、土地使用權及連接地上資產之所得;3.個人獲得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價值之所得。4.配偶、父母與親生子女、養父母與認養子女、公婆與媳婦、岳父母及女婿、祖父母與孫兒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兒女、直系兄弟姐妹間繼承、贈與不動產之所得。5.尚未經過加工成為其他產品,或僅粗製之捕撈、養殖水產、製鹽、林業及農業直接生產的家庭戶及個人之所得。6.家庭戶及個人獲得政府交付生產農地轉讓之所得。7.信用機構存款利息、人壽保險合約利息。8.僑匯。9.法律規定給付高出日班制時薪、薪資之大夜班制薪資及其加班費。10.社會機關給付之退休金。11.獎學金所

6、得,包括:a)收受自國家預算來源的獎學金;b)收受國內外組織獎學輔助計畫項下之獎學金。12.收受人壽及非人壽保險合約理賠、勞動意外償付、國家償付及法律規定其他償付款項之所得。13.收受屬政府主管機關允准成立或認可之非營利慈善基金之所得。14.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可之官方或非官方形式之國外援助來源之所得。第三條:減稅納稅人因遭過天災、火警、發生意外及罹患重危疾病而影響其繳稅能力者,獲得審查減扣相應其蒙受損害額度之稅款,惟以不超過其應繳之稅額為準。第四條:課稅所得兌換成越盾1.收受之課稅所得為外幣時,均須按其產生所得當時國家央行公告金融外匯市場之平均交易匯率,將其兌換為越盾。1.收受之課稅所得非

7、為貨幣時,應按其產生所得當時之產品、勞務或其同類,或相當產品、勞務之市場價格,將其兌換為越盾。第二條:計稅期1.居住個人之計稅期規定如次:a)年度之計稅期係適用於從事經營;薪俸及工資之所得;b)按次產生所得之計稅期,適用於投資資金所得;資金轉讓所得;不動產交易所得;中獎所得;權利金所得;特許經營權交易所得;繼承所得;贈品所得;惟證券交易所得則不在此限;c)按次轉讓交易或按年度計稅期,適用於證券交易所得,對採用年度計稅期方式的個人,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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