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与旧民事诉讼法区别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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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条文上增加了21个条款;修正了48个条款,其中将第70条、第72条分别修改为3个条文、将第94条修改为2条;删除了8个条文。在篇幅上增加了两节内容,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一为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二为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删除了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的六个条文。   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序号及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

2、调整,民事诉讼法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对比:1、将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在原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扩大了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监督的范围。将原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3、增加了当事人书面协议管辖的范围。将原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

3、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4、增加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诉讼的专属管辖。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增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当

4、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受理法院无权管辖。将原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6、将确有必要作为上级法院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条件。将原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

5、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7、扩大了回避的范围。将原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

6、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

7、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8、增加了公益诉讼。但未规定有起诉资格的主体不作为时的救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规定了对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救济在原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

8、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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