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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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六章:法院第一节:概述一、人民法院的性质、种类和设置1、法院是指国家为行使司法权,依照宪法、法院组织法所设立的国家机关。2、广义:对直接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审判辅助机关的总称。包括审判组织、书记员、执行机关等所有法院工作组织、机构和专门职务岗位。狭义:仅指行使审判权的独任审判庭和合议庭。普通法院、专门法院3、设置: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二、民事诉讼中法院的职权1、民事案件审理权和裁判权2、诉讼组织指挥权3、强制性措施决定权4、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权5、释明权和释明义务(我国未规定)第二节:法院民事主

2、管权一、主管的含义: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主管是指它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思1)重要意义:1、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及时地获取权利保护;2、为民事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奠定了基础。二、主管的确定标准和范围(一)标准:以民事法律关系确定主管标准1、主体标准: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2、内容标准:民事法律关系争议。(二)范围(思1)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2、商法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案件;3、经济法调整的依法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受理解决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的案件;4、劳动法调

3、整的依法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受理解决的有关劳动关系发生的案件;5、其他具有诉的利益的民事案件,以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解决的案件。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和组织主管的关系(一)法院与行政机关在民事主管方面的关系1、由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则依法提起民事诉讼;2、由行政机关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提起行政诉讼;3、由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是请求行政机关处理;若选择后者,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二)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主管方面的关系(三)法院与仲裁机构在主管方面的关系四、法院内部主管关系及协调与原则1、法院内部主管关系是

4、指当同一纠纷或相关联的纠纷分别引起数个不同法律性质的案件时,对数个案件在各相关职能审判庭中审理先后安排上所产生的次序关联。2、协调方案:平行处理、预决力优先、依法律明文规定处理。第三节:法院民事管辖概述一、管辖的含义:人民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思3)9/9民事诉讼法重要意义:145页二、确立管辖的原则(思3)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原则2、便于审判权运行原则3、审判职能和工作负担均衡原则4、维护国家主权原则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三、管辖恒定: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法律和事实条件在诉讼过程中的变化而

5、丧失管辖权。(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恒定)1、不得以行政区划或区域变更为由移送案件;2、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3、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以致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除非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等规定外,一般不予变动。四、管辖的分类1、立法上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2、理论上分①以是否有法律规定为标准:法定管辖、裁定管辖②以管辖的强制性程度为标准:专属管辖、协议管辖③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共同管辖、合并管辖3、①以是否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为标准:直接法定管辖、间接法

6、定管辖②以是否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为标准:协议管辖、强制管辖③以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否为两个以上为标准:共同管辖、单一管辖④以是否将有牵连关系的数个案件一并管辖为标准:合并管辖、分别管辖第四节:级别管辖一、含义:确定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思4)二、确定的标准1、案件的繁简和性质;2、案件的影响;3、诉讼价额,即诉讼金额的大小。三、具体内容(思4)(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

7、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及台、港、澳当事人的重大民事纠纷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五节:地域管辖一、概述1、地域管辖(区域管辖/土地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2、确定依据:法院辖区和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物的关联关系。二、一般地域管辖(思5)9/9民事诉讼法(一)含义与适用原则1、含义:又称普通管辖,以当事人所

8、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的制度。2、《民诉》22条:“原告就被告原则”《适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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