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完美整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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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的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民事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自决,和解;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法定)2.社会救济:调解(诉讼外)和仲裁3.公力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民事诉讼:概念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不包括法院内部活动)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调解,和解(行政,

2、刑事无此)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和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权威性目的多元说,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特征1.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2.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和平衡要素1.主体: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注意还有“诉讼主体”这一概念,除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一般权限诉讼代理人)2.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

3、诉讼义务3.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传统认识:不包括程序上的事项,仅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限制在案件的实体内容诉讼契约(名词解释):诉讼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者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诉讼上合意。民事诉讼法:概念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程序法,公法)效力空间效力:包括我国整个领域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除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对人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以及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对事效力

4、: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时间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于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手里的案件,已按照旧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未审结的案件,应使用新法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念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功能1.规范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规则-----立法准则的功能2.规范诉讼主体的行为-----行为准则的功能分类1.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共有原则)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特有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a.双方当事人的诉讼

5、地位完全平等b.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的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c.对当事人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法条第5条第1款:“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条第5条第2款:“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攻果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权利,实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4)辩论原则法条第12条规定;与刑诉里的“辩护”有所区别(5)处分原则法条第13条规定;a.

6、基于实体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1.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2.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3.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全部房企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b.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权利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经进行

7、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法院审判的诉讼权利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是否再审由人民法院决定;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1)诚实信用原则a.对于法官1.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控制2.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控制3.禁止突袭餐盘b.对于当事人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或者故意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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