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 学霸整理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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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讲总论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和解私力救济调解公力救济社会救济仲裁诉讼国家救济民诉法的性质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公法二、诉的基本理论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在法院参加诉讼的人诉讼标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1、诉讼标的物(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2、原告基于该诉讼标的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判决诉的理由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诉的分类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有效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

2、律关系不存在或无效(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是确认之诉,因为它不是诉)给付之诉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财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积极的给付之诉消极的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要求法院改变或撤销积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反诉主体本诉被告时间一审辩论终结前二审中提出的,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牵连本诉反诉之间应当有牵连关系(并不一定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管辖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牵连管辖)程序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三、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权利相同&相对应)同等原则外国

3、人、无国籍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其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对等原则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辩论原则时间整个诉讼过程中辩论原则超事实,处分原则超请求形式口头或书面内容实体或程序例外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诚实信用原则检查监督原则监督范围所有民诉活动监督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与公益诉讼无关)四、基本制度合

4、议制度合议制一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审判员二审审判员再审原来一审,按照一审原来二审或提审,按照二审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的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阶段独任制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第一审民事案件特别程序宣告失踪、死亡,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回避对象审判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证人不回避情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

5、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时任股份或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二)有接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可要求其回避,并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与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的,原二审合议庭人员不在此限。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6、申请程序方式头、书面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效力被申请回避人应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决定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2、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3、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救济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工作公开公开审理审理过程&判决结果审理制度例外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不公开离婚、商业秘密注意无论公开与否,判决一律公开,评议一律不公开两审终审例外1、最高院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

7、3、调解书自签收之日生效,不能上诉4、一般的裁定一审终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可上诉)5、小额诉讼程序(包括其实体判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6、有关婚姻效力判决第2讲主管与管辖一、主管法院人民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法院主管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或裁或审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未达成新的仲裁协议,仍可起诉劳动仲裁仲裁前置;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一般中级法院1、重大涉外案件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公益诉讼

8、案件(3)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知识产权法院与中院级别相当)(4)重大涉港澳台案件(5)仲裁相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执行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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