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超越立法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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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超越立法主义超越立法主义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超越立法主义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超越立法主义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我国现行财产权限制体制过于偏重立法。这种“立法主义模式”具有“实质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双重弊端。要改善这些缺陷有赖于我

3、们在观念、话语和法律技术层面达成若干共识。本文分析了财产权依法限制的观念前提、话语前提和法律技术前提。在此基础上结合实例对目前的“立法主义”财产限制模式的不足进行了较为详细地探讨,并着重论述了观念变革对超越“立法主义”,走向财产权依法限制的必要性。  关键词:财产权;立法;限制;法的实质要素;法的形式要素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一、财产权依法限制的前提    财产并非不能限制。关键在于依法限制。但依法限制的内涵却不是自明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与2007年《物权法》对财产权限制作了原则规定。但这些规定明显是不够充分的。不足以全面规范对财产权的限制,特别是公法领域。从

4、法治的要求看,我国财产权公法限制仍然处于“混沌”状态。为了破除这些疑惑,我们至少需要基本达成以下几方面的共识。这些共识是财产权依法限制得以实现的前提。    (一)观念前提  1、财产权限制是不可避免的  对一个曾长期处于计划配给经济的国家而言,财产权无疑是弥足珍贵的。在我国经济社会转轨之际,财产权的地位也总是显得不那么稳固和清晰。或许正因为财产权来之不易,很多学者一厢情愿地希望给予其温室般的全面呵护。因为在他们看来,财产权不仅关乎今日国人之民生状况,更干系明日国家之宪制。且不说这种对财产权的期望是否恰当,只要我们正视事实,就不能不承认财产权的限制实属必然。  从宪法体制来看,我国政府负有

5、指导和组织国民经济的责任。财产权的限制与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是吻合的。在我国,财产权的保护不得凌驾于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生活的诸多目标之上。适度的财产权限制不仅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  从现代法权系统的一般状况看,财产权的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正如德国宪法学权威黑森教授指出:“作为社会秩序之原则以及个人存在和个人生活行为之基础,财产的个人所有权失去其重要意义。作为个人存在的基础——例如农场或家庭企业,现代生活仅在某种程度上基于个人对财产的支配权力。个人存在的基础通常不再是私法所决定的私人财产,而是个人工作本身及其在福利国家对利益的分享权利。”因此,国家基于中立的公共服务职能对私人财产进行限制,是

6、一种常态。而一味强调“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对财产权进行限制才是一种异常状态。基于对财产权的过分“溺爱”,学者费尽心机地努力寻找“公共利益”的判准。希望为财产权建立一道稳固、可见的防护屏障。然而,公共利益并不是几条僵化的原则便能涵盖的,试图一劳永逸地确立财产权限制的界限只能是一种妄想。  2、什么是财产?  “财产”的严格界定是对财产权依法限制的前提。我国宪法并未从立法上对”财产”进行界定。国内公法学界对“财产”概念的研究也不系统。从其他法域的经验来看,关于什么是财产,通常由判例或法律规定。如欧洲人权机构是通过判例法对财产进行界定的。欧洲人权机构一般从三个方面来判断是否存在“财产”:第

7、一,财产或利益的经济价值;第二,所有权行使的目的必须与诉求具有充分的联系;第三,有关权利或利益必须充分地确立。因此,欧洲人权机构对财产的界定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不动产、动产,而且扩展到具有某种经济价值的所有事物种类。如公司股份、专利、商业信誉,出售酒精饮料的执照、渔猎权、开采沙砾的许可证等等。德国宪法保障财产类型有:动产,不动产及其索求权利,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与商标,工业与商业财产以及社会保险利益。尽管财产权利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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