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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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为科学合理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降低新农合基金运行风险,提高补偿比例,扩大受益面,让参合病人广泛得到更多的实惠,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要求,结合我县2013年新农合运行情况,制定补偿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

2、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二、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配:  当年结余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

3、金的25%。  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大病保险基金。按2014年度每参合人数10元标准从2014年度统筹基金中提取,2014年度县新农合大病再保险补偿方案将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及相关文件另行制定。  医改支持基金。医改后设立的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住院补偿基金。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三、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本县乡镇卫生院。  Ⅱ类:在本县城区执业

4、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及县外乡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省属二级医疗机构。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及本县病人主要或集中流向的省外医疗机构。  Ⅴ类:是指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及省内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四、住院补偿  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和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分别设置不同的起付线。  1、起付线的设定  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县民政局统一缴纳的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在同一医院治疗的,

5、只设一次起付线。Ⅰ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00元,Ⅱ类、Ⅲ类、Ⅳ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按省卫生厅、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  属于本县病人主要或集中流向的省外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参照市人民医院起付线执行,政策性补偿比例参照Ⅲ类医疗机构执行;省外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参照省内省级医院最高起付线执行,政策性补偿比例参照Ⅳ类医疗机构执行;参合农民在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参照省定起付线执行。  V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4000元,其可报费用按30%予以补偿,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参合农民到此类医院住院,首次住院的,按上述待遇补偿;再次住院的,不予补偿。在无法对应Ⅰ、Ⅱ、Ⅲ、Ⅳ、Ⅴ类

6、的“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可参照省外预警医院执行。在上述医院住院,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2、补偿比例的确定  在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见表:参合农民在省内二级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性补偿比例参照Ⅲ类医疗机构执行,在三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性补偿比例参照Ⅳ类医疗机构执行。  普通住院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Y%,则按×Y%计算其补偿金额。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分别不低于如下比例: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

7、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住院分娩补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死胎,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比例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分娩前的保胎治疗费用必须在分娩前结清,如果计入住院分娩费用中,只执行定额补偿,不再另行按住院并发症进行补偿。人流、引产等计划生育类手术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参合卡、身份证、当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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