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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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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了自燃险也不表示一定全额赔付 自燃险即车辆附加自燃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其实,自燃险的投保费用并不高,它是一种附加险,并不包含在俗称的“全险”范围之内自燃险理赔的范围包括本车电器、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情况 但也有几种情况,即便你购买了自燃险,保险公司也不会理赔主要包括以下情况:被保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用人工直接
2、供油、高温烘烤机器引起火灾的;自燃仅造成电器、电路、供油系统损失的;人为造成火灾的;车子改装后没有到车管所登记,并且没有经保险公司核保等情况 市民购置私家车上路前,均需给车辆投保强制险然而,一旦车辆发生毁损,且找不到该赔偿的第三者,就是新车也应按照保险条款,扣除30%绝对免赔率理赔,而不是新车购置价全额理赔3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市民李宁(化名)起诉某保险公司车辆理赔案,判决由保险公司给付李宁保险金元;对李宁其余之诉均判决不予支持 2010年7月1日,李宁以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新车他在同月13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
3、单》的保险合同,为该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及车辆损失险的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身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火灾”“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4、”“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月折旧率为千分之六” 2010年8月1日,李宁驾驶该新车上路时突然起火,造成车辆被烧毁,产生路面损失2250元、牵引费和清障费1300元2010年8月2日,上海嘉定交警支队出具情况说明,“2010年8月1日晚19时30分许,李宁驾驶该投保轿车至京沪高速公路往江苏方向处时车辆起火,后经消防部门抢救将火扑灭,车辆严重烧毁无人伤据当事人称起火原因,为行驶途中车辆右后轮被不明布状物缠绕,摩擦过热引起失火,并称该车是在武宁路大渡河路路口附近被缠上布状物的” 2010年8月19日,嘉定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
5、“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为车辆右后轮处,排除汽车撞击起火,车辆机械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排除车辆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无法排除右后轮被棉絮缠绕后发生摩擦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车辆被烧毁后,李宁将该车辆作报废处理,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偿李宁万元,余款未赔偿2010年11月,李宁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金余额88150元,事故车辆牵引、清障费1300元、事故车辆致路面损失250元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已按车辆损失的70%进行赔付,路面损失费、牵引费的70%,清障费则不予理赔,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已履行完毕
6、 法院认为,涉案车辆不属自燃,起火原因无法确定是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引起,该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30%绝对免赔率的情形,故车辆损失保险金应按照折旧车价的70%计算路面损失属第三者责任范围,其中2000元应在交强险中理赔,牵引费和清障费均属必要的施救费用,遂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李宁保险金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人为造成的自燃,车主也得自己承担后果例如,将打火机、密封罐头等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车内引起的自燃,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平时驾车时要随车自备一个小型车载灭火器司机驾车时要尽量做到不在车内吸烟最好的防范措施就是定时对汽车进行底盘保养、内饰清洗等,而且对电线
7、、油管等部件也应定期检查更换,特别要检查油管连接处是否有松动和漏油情况,保持油箱干净通风,停车时尽量选择阴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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