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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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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相关政策文件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 (二)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 1、哪些人跨省流动就业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
2、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
3、遇领取地 2、怎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手续? 领凭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必须在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如不慎遗失,参保人员应与填发凭证的社保机构联系,申请补办 写申请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交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 办手续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4、;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出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转来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和12%的统筹基金两部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接续的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3、转移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理? 补缴个人欠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转移接续手续,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 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保机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时,对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4、参保人员重复缴费怎么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社保机构参保缴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由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其它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5、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怎样确定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
6、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地,由户籍地办理
7、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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