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929250
大小:25.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5-15
《意外导致身故180天内才赔合理吗?是坑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意外导致身故180天内才赔合理吗?是坑吗? 从事保险行业的人都知道保险条款中意外身故有180天的限制的问题,但是很多投保人对此条款表示了自己的担心。意外身故有180天的限制,合理吗?买到了这种意外险,应该怎么办?关于意外险,有何建议?下面,本文就这几个问题作了分析。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为什么有180天内身故的限制? 首先来看看,为什么意外伤害发生后,180日内因该身故才能赔? 答:究其本质保险公司需要判断身故与意外伤害之间的关系
2、,时间越长,就越难判断两者之间的关系。 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比如小A同学5年前发生严重交通事故,5年后身故。如果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身故理赔,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岗的负责人,你会怎样处理? 为了避免上述的纠纷,所以就需要确定一个时间,到底多久内能赔,多久后不能陪?这需要有一个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时间,目前行业惯例是180天,已经能涵盖绝大多数意外身故的情况。 关于180天时间的限定,是整个行业的现状,目前国内可以说至少98%以上的意外条款都是存在上述的条款约定。 二、意外身故180天的限制,是坑吗? 老实说保险在国内的名声不太好,这里面涉及的因素特别多。不过这里
3、要给保险行业正名一下,意外险中关于身故时间限制条款的问题,不是只有国内有,国外发达的保险市场同样有类似的问题。 北航法学博士周学峰在暨南学报2014年第9期《论意外死亡保险合同中时间限制条款的效力》文章的观点: 时间限制条款并非为中国的保险公司所首创,而是承袭了英美等国保险业的惯常做法,美国的保险公司早在一百多年前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就已开始使用此类条款。因此,有关此类条款的效力的争议也并非仅出现在中国,而是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曾出现过。 美国的情况: 在美国,关于意外死亡保险中的时间限制条款的效力的争议,至少早在1868年就已开始出现,随着时间的流逝,美国各州法院先后做
4、出了一系列的判例,但是,相关争议并没有消失,直至今日,美国各州法院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台湾的情况: 在2006年以前,台湾的意外险关于意外身故180天身故的要求,同国内条款是完全一样的。台湾地区保险业在2006年对《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修订时,在原来的两项条款基础之上分别增加了一项但书,在第四条第一款后增加“但超过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证明被保险人之死亡与该意外伤害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者,不在此限”。 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在网上能找到的判决案例,基本上都是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的。 所以大家不要慌,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是极低的,就算真的不幸遇到了此类情况,还有法律会替我们维护
5、正义。保险行业在国内还很年轻,整个行业也在不断的完善和进化,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就好,没必要小题大做。 三、买意外险,你真正要关心什么? 你买了意外险,你的家人知道吗?如果A同学给自己买了200万意外险,不幸意外身故,同时家人又不知道保单的存在,保险公司会不会主动理赔呢? 答:可以肯定的告诉你,保险公司不会主动理赔的。因为保险公司不是公安局,无法获得每个人的状态变化。 一般正常的理赔流程如下: 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才能知道被保险人出险。 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核赔后才能获得赔付。 假如我们没有做好保单信息的管理与同步,如果发生了上述的
6、情况,那么意味着,这个保险白买了,本来可以顺利到手的理赔金因为无人知晓,只能打水漂,令人痛心疾首。 这不是在耸人听闻,2016年广州卫视就播出了一个真实的案例,妹妹车祸意外身故,哥哥过了很久通过保险公司催费短信,了解到意外险的存在,由此才获得了高额理赔款,实乃不幸中的万幸。 一般在出现空难、地震、自然灾害等重大群体事件,保险公司出于人道或营销需要主动进行调查索赔外,其他情况,如不报案,保险公司是不可能知道用户出险了。 另外还建议大家,如果意外出险记得及时报案,也方便保险公司对具体险情进行确认,不同公司有24小时、48小时、三天等不同规定,不要拖拖拉拉,给自己造成没必要的麻烦。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