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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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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申领养老保险待遇须知关于申领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一、申领条件 (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按规定可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可以申报领取养老金待遇现行法定退休年龄是: 1、正常退休:正常情况下,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特殊工种须提前退休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须提前退休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二)退休养老待遇包括定期养老金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加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条件如下: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简称新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2、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简称中人),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只能一次性领取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二、申领程序 (一)单位应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
3、理退休手续后的当月向待遇核发科(股)提出领取退休待遇的申请; (二)待遇核发科(股)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养老待遇资料后,将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受理的给予《受理回执》; (三)受理后,对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待遇核发科(股)将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待遇核发科(股)工作人员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定,并打印《潮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四)单位按《受理回执》上所约定的时间,到待遇核发科(股)取回《潮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及退休人员人事档
4、案等材料;(如果是每月20日前办妥手续的,单位应于当月20日之前到待遇核发科(股)办理退休人员增员手续;如果是20日后办妥手续的,单位于次月20日之前到待遇核发科(股)办理退休人员增员手续) (五)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社保局审批后且单位已经向待遇核发科(股)办理退休人员 增员手续的),从批准的次月起,每月10日后到指定的银行或邮政局储汇分局领取养老金 (六)符合一次性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若由单位申请,一次性待遇经单位帐户支付,若由个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领款手续; 1、申请时在《申报表》上注明现付; 2、持待遇核发科(股)出具的待遇核定单和身份证原件(如果是代
5、领,还需出示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到计划财务科(股)打印《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 3、持《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到银行领取现金 三、其它事项 (一)办理待遇核定的日期为每月1-20日(节假日除外); (二)如果职工的待遇核定时间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不一致,由于社保局的原因延误的,予以补发延误期间的养老金;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三)基本养老金一般每年7月份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养老金需调整时,社保局将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打印《XXXX年度离退休人员养
6、老金调整名册表》,通过单位进行校对 (四)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计发的养老金有疑问,应及时与待遇核发科(股)核对,确实有误的,应申请重核若错误是由单位原因造成的,单位应重新提供准确的资料经待遇核发科(股)解释后仍对养老金情况有异议的,可到综合调研科(股)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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