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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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    11月23日,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并澄清新型产品“确定利益”不受新规影响保监会表示,管理办法于10月1日实施以来,各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总体良好这对打击销售误导,保护投保人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明年,保监会将重点检查各保险机构对人身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解读1争议亲笔“抄录”  作为新《保险法》的配套规章之一,10月1日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其中主要集中在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之上  “投保投

2、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3类新型寿险产品的客户同样需要亲笔抄录一份‘风险提示说明’,以表明在投保环节中,知晓产品的特点和利益的不确定性”理财师蒋正伟表示,“保监会用意明显,让消费者知道,买投资类保险是要承担风险的,防止一些客户稀里糊涂地购买保险,提醒客户认清购买保险的实际情况,保证客户投保时对险种保障、收益等核心信息的知情权”  然而正是“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愿意承担相关风险”这句话,让投保人心里忐忑不安  “分红险、万能险一般都是有保底收益的,而客户要签下‘保单利益不确定,愿意承担相关风险’这样

3、的话,理解起来有偏差,所以一些认真的客户都担心,由于抄录了风险提示语句,是否意味着合同中确定利益也变成了不确定,今后理赔时如果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将处于劣势”蒋正伟称  解读2“确定利益”不受影响  在11月23日介绍新办法实施情况的时候,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方力解释,强调要求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不是要将风险责任推卸给投保人,而恰恰是为了保护好投保人的利益  保监会解释,所谓“保单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享有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各项利益,其中既包括确定利益,也包括非保证利益  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指分红险和万

4、能险产品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产品的红利分配,万能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连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  方力表示,投保人按照《办法》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  了解到,日前,保监会已紧急下发了《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专门对有关风险提示语句的政策含义进行了解释  解读3三招防被“忽悠”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从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等几个环节,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性,提高保险公司的强制披露义务  “新办法主要针对的是投

5、连险、万能险、分红险这三种带有投资功能的险种”资深保险理财师李明晓表示,“对销售人员来说,就是一定要给客户解释清楚这些险种的真实情况,不能误导或者诱导消费者购买”  李明晓建议,每一位购买商业保险的投保人在做出购买决策之前,都应当充分了解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同时,可以通过“三招”来防止一些不良销售者误导  “买保险产品,首先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一般代理人都会提供这些材料,不懂的就问,确定该保险产品是不是否符合自己的购买需求”李明晓介绍,“再就是,一旦疏忽买错了保险,人寿保险设有犹豫期,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将向投保

6、人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全部费用”  最后一招,就是要重视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接到保险公司回访电话时,要做好配合工作,仔细聆听客服人员提问并认真回答,严格的客户回访制度可以帮助投保人再次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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