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编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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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2013年2月25日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

2、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

4、)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的种类、适用范围、联次、内容、式样及规格;  (二)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适用范围、式样及规格;  (三)印制、保管、发运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刻制需要全国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四)确定税收票证管理的机构、岗位和职责;  (五)组织、指导和推广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六)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七)其他全国性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

5、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6、。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设立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县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

7、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三条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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