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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5
《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告知承诺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告知承诺书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取得告知如下: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二、许可条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生产、经营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省级重点保护的植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其它林木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
2、门审批核发。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种苗示范基地、苗圃和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批准核发。(一)《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8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它采种林分;4、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施;5、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
3、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1、从事林木种子批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注册资本金在30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零售的单位或者个人,注册资本金在5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单位或者个人,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和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4、法律、法规
4、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许可的办理:(一)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递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区林业局窗口代为受理。8(二)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承诺文书后,按规定由本行政机关审批核发的,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颁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本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书后,申请人应到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四、行政管理要求:(一)申请人获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不符合许可条件或示获得本行政机关
5、许可,不得从事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三)申请人如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龙岩行政服务中心新罗区林业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四)申请人应在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展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五)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的,加盖验证章;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三个月不参加年检的,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自行失效。(六)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8(七)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
6、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八)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山场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九)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单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十)除了不能加工、包装的种子以外,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可以分装的,实行分装,并注明分装单位,且对种子质量负责。(十一)
7、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十二)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十三)调动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五、监督与法律责任:8(一)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企
8、业设立、开业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许可证颁发后三个月内本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与承诺相违背的现象,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二)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批准前,不得开展涉及需审批机关许可的经营活动。(三)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四)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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