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陆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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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陆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实施办法一、项目名称:内陆水域渔业捕捞许可审批;项目编码;二、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三、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县水利局。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长宁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通过县政务中心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六、行政许可条件:1、有《内河渔船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

2、有合格的船员(船员有四川省渔业船舶船员证原件和复印件);8-8-4、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七、申请材料:1、填写申请书;2、《内河渔船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有合格的船员(船员有四川省渔业船舶船员证原件和复印件);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6、身份证复印件壹份;7、一寸半身相片贰张。八、申请表格:填写“内陆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申请表”,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农林水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九、行政审批程序1、受理承办:县政务中心农林水窗口8-8-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

3、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水利局业务受理人,业务受理人将材料转水政监察大队。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给予申办人。时限1日。2、审核承办: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渔政中队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初审后认为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办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资料。时限:1个工作日。(如补正资料耽误期限顺延)3、现场踏勘承办:水政监察大队渔政中队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现场审查。现场踏勘符合标准的,由现场踏勘人员在审批流程凭证上签署“同意”;(由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核后交行政领导审批

4、及办理内陆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现场踏勘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踏勘人员在审批流程凭证上签署“不同意”并制作“不予批准通知书”。时限:2个工作日。4、复审承办: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或水政水保水产管理股股长8-8-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复审标准进行复审,同意审核(现场踏勘)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凭证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含现场踏勘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5、审定承办:县水利局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凭证上填

5、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审核(现场踏勘、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6、制证及文书承办:水政监察大队渔政中队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标准的,核发《内陆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制作“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时限:1个工作日。7、发证并告知8-8-承办:县政务中心农、林、水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8、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由水利局办公室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

6、年汇总一次。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长宁县水利局承诺时限为20个工作日。十一、合格证件及有效期限:《内陆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必须在领取《内陆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捕捞作业。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十三、收费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字费[1998]137号)审验: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1、机动渔船300.00元/每年每艘船;2、非机动渔船200.00元/每年每艘船。十四、年审、年检:该证每年审检一次。年审时间为每年一季度。8-8-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载明的渔船主

7、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为无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为无证捕捞。十五、监管措施未领取《内陆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而进行捕捞作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该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经补办《内陆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捕捞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日

8、常检查与监督管理。8-8-内陆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程序程序承办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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