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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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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产生与演进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产生与演进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产生与演进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产生与演进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问题的产生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13号(FAS113)是最早涉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问题的规定,它是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92年12月制定并发布的,这个准则的全称是“短期与长期合同的再保险的会计与报告”,主要规定了在美国通用会计原则(USGAAP)下,再保险合同应满足的条件以及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方式。 随后,美国法定会计准则(USSAP)也引入关于再保险合同会计准
2、则的规定,体现在美国法定会计准则62号(SSAP62)中,它是美国全国保险监管官协会(NAIC)于1994年10月在吸收FAS113的基本思想后制定和发布的,它是“财产与意外再保险”的法定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2004年3月也发布了关于保险合同会计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IFRS4),其中也规定了风险接受方必须从风险分出方接受“重大的保险风险”。 这些规定的产生,都有力地推动了国际再保险业和国际精算界对重大保险风险测试问题的研究。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方法的演进 尽管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13号、美国
3、法定会计准则62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都引用了重大保险风险转移的概念,但是这些准则都没有给出“重大保险风险”的具体定义和量化标准,因此,目前为大家所熟知的几种测试方法,其实都是国际再保险业和国际精算界在长期实践中摸索、总结出来的。 10-10法则作为出现较早、被广泛应用的测试方法,一度是行业实践的默认标准。10-10法则规定:一份分保合同必须使分保接受人至少有10%的概率遭受至少10%的净损失,才算通过测试。虽然10-10法则较好地解释和量化了重大风险转移测试的含义,但在实践过程中却存在一些有悖常理的现象,致使一些传统
4、的常规再保险合同无法通过测试,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巨灾超赔和比例分保合同。巨灾超赔保障的损失,通常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一遇的罕见损失,因此,分保接受人遭受损失的概率往往远低于10%,致使无法通过10-10规则下的风险转移测试。而传统的比例分保合同,由于标的数量大,风险分散好,因此即便遭受净损失的概率大于10%,损失现值也很少能够超过分保费收入现值的110%。另一种进行风险转移测试的方法——最大可能损失(PML)法则——也存在这个缺陷,高频低强的险种很难满足最大可能损失(PML)的阀值,难以通过测试。像巨灾超赔和比例再保险这样的传统
5、再保险产品无法通过测试,显示了10-10法则及PML法则等测试方法的不合理之处。 由于10-10法则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存在不合理之处,国际再保险业和精算界开始研究有关重大保险风险转移更为合理的测试规则。近年来,随着风险管理领域里尾部在险价值(TVaR)作为风险度量新标准的兴起,一些从TVaR体系演化而来的风险转移测试的新规则不断出现,其中一个最具代表性的新规则是预期再保险人赤字(ERD)规则。中国保监会在《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中引入的也是ERD规则。 我国ERD规则基本遵循了国际ERD规则的思路,尽管在某些方面略有差
6、异。我国ERD的计算方法是“再保险人净损失现值的期望值”除以“保费收入现值”,当ERD值不小于1%时,即判定再保合同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10-10法则可以被看做ERD法则的一个子集,满足10-10的再保合同,ERD值一定大于等于1%。而ERD法则优于10-10法则之处,正在于它没有单独对发生净损失概率或净损失率本身进行限制,而是直接关注损失期望值,这样就避免了对高频低强或低频高强的险种的“偏好”或“歧视”。ERD法则极大地弥补了10-10法则和PML法则的不足,不论是巨灾超赔还是比例分保合同,只要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都可以通
7、过测试。 对重大保险风险 测试实践的思考 从ERD法则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到,测试时需要先估计原保险的损失/损失率的概率分布,随后再应用再保险合同条件(例如损失分摊、损失封顶、浮动手续费等。纯益手续费影响利润而不是损失,不包括在内),以得到再保险人的损失/损失率的概率分布。严格来讲,重大风险测试与定价极其类似,都是对于保单生效期间损失/损失率的评估。而与一般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定价不同的是,重大风险测试更关心的是尾部风险,而不是损失/损失率的均值。在这个意义上,超赔合同定价和风险测试更为相似。超赔合同定价关注超过起赔点进入超赔
8、层的损失,而风险测试则关注高于盈亏平衡点的损失/损失率。 方法看似不难,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不少的问题。首先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计算净损失时应该包含哪些费用,经纪费是否该参与计算?参考国际上的准则不难发现,重大风险测试应考虑所有分保人与分保接受人之间的现金流,而经纪费并不属于这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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