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下班途中出意外 工伤保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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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下班途中出意外工伤保险赔不赔醉酒下班途中出意外工伤保险赔不赔醉酒下班途中出意外工伤保险赔不赔醉酒下班途中出意外工伤保险赔不赔醉酒下班途中出意外工伤保险赔不赔  因接待客户用餐喝酒,醉酒放工回家途中可怜被轿车撞伤。按照通例,醉酒受伤被消除在认定工伤情况之外。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一公司员工不认同这一说法,在人力资源跟社保局两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议后,他两次将其告上法庭。经由南京市区两级法院判决,不予认定工伤的两份决议均被打消。  酒后放工  中途被撞成轻伤  2012年3月19日薄暮,担负南京市溧水区一家能源机器公司办公室主任的陶明(假名)正要放工时,公司引导叫记取他

2、,说有一主要客户来公司接洽业务,要他破即安排晚餐并参加接待。  晚餐上,陶明悉心接待,陪伴客户喝了不少白酒。晚上9时半,陶明酒后骑着一辆无牌摩托车回家。当行至溧水第三中学北途径段时,撞上后方一辆正在实行的自行车,后又撞倒正外行驶的二轮电动车,所幸自行车、电动车车主不只是遭到轻微伤。陶明跌倒后,破刻从大陆上爬起来,并拿出手机报警。  年夜约10分钟后,武栋(假名)醉酒驾着一辆白色小轿车途经此处,将站破在路边等待交警处理的陶明撞倒,并继续行驶五六十米才停记取车,导致陶明身材多处受伤,颅脑重度损害。事变产生后,陶明被送往病院治疗,因为他满嘴酒气,警方对他停滞了血液酒精含量判

3、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ml,属于醉酒驾车标准。  4月25日,溧水区交警年夜队作出事变责任认定书,认定陶明在追尾自行车又撞上电动车的事变中,因其酒驾负全责。而在第二次事变中,导致其严重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被武栋醉酒驾驶车辆碰撞所致,武栋负全责。  武栋不屈,要求复核。5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途径交通事变认定复核结论,保持原认定书,并以为“前一同事变产生后,陶明仍能站破、走动、打电好话,证明其事先身材无年夜碍,而导致其严重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被武栋驾驶的车辆碰撞所致”。  此次醉酒,让陶明支付了沉重代价,不单身材受轻伤,并且因为醉酒驾驶摩托车冲撞了刑律,被法

4、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武栋也因醉驾遭到拘役50天、罚金3000元的刑事处罚。  两次拒绝认定工伤  人社局被判重新认定  加了一个班、喝了一顿酒,既让本身坐了班房,又让身材落下残疾,陶明越想越以为委屈。他以为,本身虽是醉酒,然而按畸形合理途径放工回家;车祸中虽然受了轻伤,但交警认定本身对受伤不责任,本身不才班途中碰到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变而受伤,应属工伤。于是,他与公司一同向溧水区人力资源跟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要求工伤认定。2013年4月,溧水区人社局作出0321号认定工伤决议书,以为陶明系醉酒后遭到的损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

5、5条有关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划定。  2013年5月,陶明不屈,向溧水区法院起诉。休庭时,人社局辩称,陶明驾驶二轮摩托车放工途中,因交通事变受伤是事实,对此各方均无争议,但据相旁证据证明,陶明事发之时系到达醉酒驾驶状况,依法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划定的不得认定或许视同认定工伤的情况。法院审理以为,人社局的决议书次序正当,但事实不清、实用法律缺点;作出详细行政行动所应用的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联合本案事实,被告与能源机器公司存在休息关联,事变也产生在被告放工途中,被告在与武栋产生交通事变中也无责任,因而以《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的划定否认被告所受

6、伤为工伤,显属实用法律缺点。据此,法院判决打消人社局0321号决议书,判断被告在本判决书失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对被告陶明工伤认定要求的详细行政行动。  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曾经产失效率。然而,2013年9月,人社局再次作出的1126号认定工伤决议书,依然不予认定陶明为工伤。此次,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的消除工伤认定例定,即,“醉酒或许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  陶明依然不屈,第二次将人社局起诉到法院。法庭上,人社局辩称,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对本案的事实又重新停滞了检察,对实用的法律依据也停滞了纠正,以为被告在事

7、发之时确实处于醉酒状况,虽然造成事变的直接原因是由武栋车辆碰撞所致,但并不能消除与被告的醉酒行动有关。退一开始说,即便该事变与被告醉酒不关联,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之划定,已直接将“醉酒跟吸毒”消除在认定工伤或许视同工伤情况之外。法院审理以为,我国相干法律禁止醉酒后从事某些行动,《工伤保险条例》也将醉酒消除在认定工伤的范围外,由醉酒导致行动掉控,激发的损害事变不能作为工伤处理。但醉酒与损害事变之间具有因果关联是醉酒不得认定工伤的条件,假如不加分别将醉酒一概消除在工伤范围外,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休息者正当权利的本意,也有悖于一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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