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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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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贸易(货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商务局、财政局:为做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贸易(货物)项目申报工作,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作用,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15〕48号)的文件精神,现就2015年度对外贸易(货物)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具
2、备以下条件(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三)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四)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与资金的使用单位相一致,具有从事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和统计资料;8(五)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所申报的项目符合资金使用方向;
3、以个人名义和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已获得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二、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的基础材料(一)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用途、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投入情况、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贸易(货物)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1)(三)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相关资质证书(均为复印件)等;(四)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对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附件3);(五)根据项目类型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材料。三、支持重点、标准及应
4、提交的其他申报材料(一)出口信用保险项目1、支持重点和标准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有效降低收汇风险,提高出口企业风险管控能力,对企业投保一般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短期(1年内)出口信用保险,按照不高于实际缴纳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支持。该支持标准适应于出口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实际出运后发生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每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我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通知》(豫商规财〔2015〕49号)和《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我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补
5、充通知》(豫商财〔2015〕828号),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可以选择投保不高于1‰费率(免缴保费)或其他费率的出口信用保险,享受全额补贴,免缴的保费由保险机构统一向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申请。项目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12月31日。2、出口企业申报资金项目应提交的其他材料(1)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明细表(附件4);(2)出口信用保险单、保险费通知书及附件复印件;(3)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4)投保企业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复印件;(5)出
6、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3、保险机构申报资金项目应提交的其他材料(1)申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政府统保平台费用明细表(附件2);(2)被保险人投保单、出口信用保险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等。(二)进口贴息项目1、支持重点和标准8鼓励我省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紧缺的能源、资源性产品进口,合理增加一般消费品进口。对我省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我省急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能源和资源性产品以及生活必需的一般消费品等商品,参照国家有关进口贴息政策予以支持。申报进口贴息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且上
7、年度完成进口报关的目录内商品进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进口贴息商品目录(附件7)和标准仍沿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2014年发布的政策。支持标准:机电产品每美元支持0.15元,能源资源性产品以及生活消费品每美元支持0.05元。每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项目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12月31日。2、申报资金项目应提交的其他材料(1)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项目申报明细表(附件5);(2)进口产品订货合同复印件;(3)企业进口购付汇凭证复印件;(4)企业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付款和完税凭证(免税的需提供免税证明)复印
8、件。(三)境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1、支持重点和标准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对企业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境外设立的营销网络、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网点自建、租赁、装修费用及仓库自建、租赁费用)给予一次性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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