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论文浅谈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

宪法论文浅谈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

ID:9907090

大小:26.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5-15

宪法论文浅谈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_第1页
宪法论文浅谈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_第2页
宪法论文浅谈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_第3页
宪法论文浅谈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_第4页
宪法论文浅谈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宪法论文浅谈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谈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初探摘要:文章阐述了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涵义和价值,分析了中国海外投资现状及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考察了可资借鉴的美国式双边主义、日本式单边主义和联邦德国式混合主义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模式及其内容。最后,从立法模式、承保机构设置、保险范围、保险对象、投保人、代位求偿权的视角,对完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对策及建议进行了探讨。毕业论文www.lwkoo.cn关键词: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一、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涵义与价值一战以后,经济全球化浪潮汹涌。国

2、际资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但私人向海险,前者如投资者决策失误、经营不善、货币贬值等;后者如东道国实行征收和国有化、禁止汇兑外汇以及发生战争、革命、暴动、内乱致使投资者在东道国的财产受到损害等。非商业风险,也即政治风险,非投资者所能控制,最令投资者忧虑。为使本国私人投资免受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影响,1948年美国进行了世界上最早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之后。日本、联邦德国、法国、丹麦、澳大利哑、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印度、韩国也相继立法(陈立平、梁桂青,2001),以保护

3、本罔的海外私人投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是由资本输出国制定、认可和变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规范的活动。该活动旨在为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与海外投资者提供一套行为准则.即本国海外投资者可就其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向政府或公营机构投保,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而致使其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拥有一般民间保险立法无法替代的蕈要功能,其价值极为明显。一方面,海外投资保险立法规定由国家作后盾,为私人海外投资提供“国家保险”,有利于鼓励私人大胆到海外投资创业;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意志”的海保

4、险立法,也是一国政府贯彻执行其国际政治的间接工具和实施其对外经济政策的直接工具,有助于促进资本输出国实现其国家利益。事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中国的海外投资始于1979年。截至2006年底,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累计净额达906.3亿美元,设立境外中资企业超过l万家(江国成、刘雪,2007)。目前境外中资企业(非金融类)的资产总额已超过2(X)O亿美元,年销售收入超过1500亿美元(潘金忠,2007)。但应注意的是,中国在投资环境好、政局稳定、法制完善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比例已相对降低,现在海外

5、投资大部分集中于亚、非、拉一带。中国投资企业在这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面临更大机遇(资源丰富、市场广阔、措施优惠、利润更高)的同时,也面临政局不稳、政策多变、法律体制不完备的严峻挑战。这些肉素无疑给中国海外投资带来了更多的前所未有的政治风险。实践中,一些海外投资闪遇到政治风险事故已遭受巨大损失。在这种背景下,中国自2002年底开始歼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由2001年12月在北京正式挂牌营业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海外投资提供投资保险。中国尽管推出了海外投资保险产品,但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明显滞后,专门性立法尚处

6、于完全空白的状态;涉及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其他促进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资指南》的相关规定,极为笼统和过于原则,町操作性不强,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内容还存在大量的不完善之处。还有诸多海外投资保险问题无法可依,以致当前绝大多数中国企业所进行的海外投资仍游离于国家保险机制之外。(一)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模式有待重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有单边主义、双边主义和混合主义三种模式(余劲松,1997)。单边主义模式,只根据国内法的规定适用海外投资保险法,而不以本国与资本输入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

7、法定前提。而双边主义模式,则是以本国与资本输入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适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前提.融国内法与国际法为一体。混合主义是同时采用双边保证制与单边保证制。中国现行做法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承保对象的规定——合格投资项目的条件——并未有要求必须投资于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这样的条款。可见中国采取单边主义立法模式。受一些基本条件的限制,这不利于保险机构理赔后代位求偿权的实际有效行使。因此,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应当再新选择和建构。(二)承保机构的设置尚不完善目前巾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

8、开展。对拟投保项目的审批和承保均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全权负责。可见,中国现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采用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合一的模式。这一模式存在较大的弊端:一是行使审批职能与中国出口信用公司独立公司法人的身份不相符。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政府全资的政策性公司,但它毕竟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账户和经济利益要求,并非j个行政主体.它不能充分体现海外投资保险是“国家保险”或“政府保险”的性质;二是不利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国内法层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