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论文对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完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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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完善的思考对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完善的思考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对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完善的思考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对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完善的思考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代理制度是民事行为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中表见代理又是法学界争论较多,司法适用难度较大的部分。本文探讨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析了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和

2、无代理权人的抗辩权问题。鉴于我国立法上缺陷,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选择权对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完善的思考对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完善的思考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对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完善的思考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对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完善的思考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代理制度是民事行为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中表见代理又是法

3、学界争论较多,司法适用难度较大的部分。本文探讨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析了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和无代理权人的抗辩权问题。鉴于我国立法上缺陷,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选择权抗辩权    表见代理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后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援引。为与国际接轨,1999年,我国合同法第49条以简洁的语言首次对表见代理制度作出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对维护我国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市场经济效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4、。但我国确立表见代理制度时间不长,尚有不完善和确定之处。以下将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相对人对义务人选择、无代理权人抗辩进行分析。    一、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制度兼具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之特点,其构成是该制度中最复杂,争议最大的一环。在学理上,根据本人的主观过失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争。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并没有“本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的表述,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了单一要件说。  单一要件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错,只要主观上相对人对于代理权存在于否陷于错误认识情形,

5、即可成立表见代理。即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唯一特别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二:一是客观上具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况;二是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错。正是单一要件说,使我国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确定上存在根本瑕疵。  1.单一要件说缺陷评析  单一要件说中,本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相对人的故意或过失是这种责任的例外,虽然便于司法机关操作,但过分侧重于保护无权代理行为中之善意第三人利益,其缺点也尤为明显,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依单一要件之规定,表见代理只需具备一个要件即可成立,即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第三人之“有理由”,是一模糊词语,其

6、可被理解为第三人主观上之“善意”,也可被理解为第三人所处之某种客观情势,这样就使第三人在主张表见代理时拥有极其广阔的选择余地,明显置于本人于不利。  第二,本人之利益没有予以合理保护,容易造成祸从天降,仍无法从法律上获得必要的救济,在诉讼中,本人完全不得基于其自身之情势提出任何抗辩,只能被动地攻击主张表见代理人的第三人所持之“理由”之正当性。  第三,大陆法系民商法上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外观主义结构中,本人与因是指本人对于外观事实的形成给予一定的原因动力。对于本人与因列入外观主义要件的意义,有学者精辟指出:“本人是法律保护交易安全的外观主义负价值的主体。令本人承担交易安全的消极

7、影响,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应当具备来自本人方面的合理性。否者本人的安全将面临频频不测之害,法律秩序必将动荡不安。因此,在外观主义强调本人与因。”“本人与因,体现了法律保护第三者利益与牺牲本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思想,它是减少负面影响的法律相对正义要求。”  第四,单一要件说与民法规定和精神不符。无过错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除非法律的明文规定,否则不适用该加重责任。对表见代理制度,立法上从未明确本人的责任性质,因此,不能认定被代理人的无过错责任。  2.设立我国表见代理要件构成条件之构想  双重要件说认为,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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