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论文论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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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  关键词:职务侵权行为/法人侵权/雇主责任  内容提要:论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  关键词:职务侵权行为/法人侵权/雇主责任  内容提要:职务行为,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产物。随着社会组织体的繁荣,越来越多的由个人所实施的侵权被认定为职务侵权行为,因此,如何区分个人侵权行为与职务侵权行为,如何在司法上认定职务侵权行为的成立,从而确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便为当今社会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正是着眼于此,结合民法理论,参考司法判例,对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提出了自己的理论

2、观点以及问题的解决方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的日益频繁和迅捷,尤其是私营和个体经济的繁荣,职务行为越来越普遍,职员或者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更有可能对无辜的第3人造成损害,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如何确认这些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承担,密切关系到对受害的第3人的保护,乃至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研究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承担,对于民法理论和实践具有1定意义。从民法的视角来看,职员基于职务工作的侵权行为使得仅为双方主体的职务关系进1步复杂化,深入细致地研究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对于在微观上实践民法正

3、义,更好地平衡经济组织体、职务人员和第3人的利益,当有其价值所在;职务侵权案件在我国司法判例中已占有相当比例,合理解决相关问题,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维护,同样当有所作为。基于此,本文根据民法的理论学说,针对司法操作中的种种分歧和问题,就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提出自己的1点见解。  1、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  所谓职务侵权行为是指职务行为的实施侵害了第3人的合法权益,对第3人构成侵权的职务行为。例如,公司甲的法定代表人乙驱车前往谈判地点与公司丙洽谈1笔房屋租赁事宜,在乙与丙公司签订完租赁合同回来途中,乙不慎将行人丁撞伤。在此,乙撞

4、伤丁的行为则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具体来讲,职务侵权行为应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素:  1、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对第3人的侵权  判例1:赵某系某小学的学生,王某系班主任。某日中午放学后,王某让赵某为其打开水。赵某在打开水时,右腿被烫伤。法院认为:王某不遵守学校规定,让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赵某为其打开水,不属于职务行为,致使赵某被烫伤,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赵某的相关损失。  判例2:某出租公司司机乙驾驶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甲头部受伤并花去医药费若干。甲以某出租车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损失,法院认为司机乙处于经营期间,

5、其行为属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出租公司赔偿甲的损失。  行为人对第3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1般情况下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行为和损害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等4个要件,但在特殊侵权的情况下,是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免责条件等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在上述判例1中,赵某的损害如果学校管理存在过失,应该承担监护不周之责,便属于特殊侵权的范畴,但该判例中,赵某的致害原因在于王某让其去打开水,不适用特殊侵权的归责,而应适用1般侵权的过错归责原则。至于上述判例2中的乙开车撞伤甲的行为,符合1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在

6、司法实践中1般按照过错归责原则处理。[3]  2、该行为应为行为人执行职务的行为  对于行为人的哪些侵权行为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即如何认定行为人“执行职务”,笔者认为应当采取雇主主观意思扩张解释说,即“应指1切与雇用人所命执行之职务通常合理相关联的事项。”[4]该说以雇主所指示执行的事务为基本范围,同时认为客观上与执行雇主指示的事务有合理关联性的行为也属于职务行为,是主观说和客观说相结合的1种学说。台湾判例实务基本参照该种学说,对职务侵权行为中“执行职务”的解释为:(1)行为本身即属职务之执行(包括违法执行在内);(2)有客观事实足以认其

7、系执行职务之行为;(3)与执行职务相牵连之行为。由此看来,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以组织的主观意思为基础,即围绕组织赋予行为人的职务要求,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执行职务具有适当关联性的合理范围内都应予以考虑。  至于如何认定“与执行职务具有适当关联性”,笔者认为实践中需要综合参照以下标准:(1)行为人的职务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有相当因果关系或相似性,即是否存在通常的可预见性;(2)侵权行为所借助的危险工具(如汽车、公章、票据等)是否是为完成职务而由组织所提供;(3)该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行为人执行职务的时间范围内,发生的场所是否处于组织的支配领

8、域内,组织对此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无控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4)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如何;(5)执行职务过程中突发的自然性的个人行为,例如上厕所、引火取暖、吸烟、短暂地休息1会儿,1般应认定为“与执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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