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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刊物妥善保存第十五期(总第239期)浙江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赵兴泉科学培育家庭农场—10—科学培育家庭农场赵兴泉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到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家庭农场已成为当下各界热议和关注的一个焦点。怎么认识家庭农场、如何培育家庭农场,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一、准确把握家庭农场的科学内涵家庭农场(familyfarm)这一称谓是个舶来品,但家庭经营一直是国内外
2、农业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是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做法。家庭农场作为国外农业家庭经营的普遍实现形式,在国内方兴,认识其科学内涵,既要从一般特性分析入手,又要切合我国农业发展实际。具体可以从五个方面来把握:(一)主体的家庭性。—10—农场的经营主体以家庭为单位,从业人员以家庭成员劳动力为主体,区别于国有农场、工商资本投资农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生产经营劳动者与收益剩余索取者高度一致。家庭成员劳动力,可以是户籍意义上的核心家庭成员,也可以是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大家庭成员;家庭农场不排斥雇工,但雇工一般不超过家庭务
3、农劳动力数,主要在农忙时季节性雇工。适应户籍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家庭”既可以是农业户籍的家庭,也可以是非农户籍的家庭。(二)生产的专业性。区别于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小而全的传统家庭承包小农户,家庭农场从事生产性农业,采取一业为主或一业为主、种养结合型的农业生产模式,以生产商品化农产品为目的,采用标准化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区别于兼业化的普通农民,家庭从业成员专职从事农场生产经营,且在较长时期内具有稳定性,其劳动收入主要来自农场经营收入,是新时期职业农民的主要构成部分。(三)规模的适度性。称之为“农场”,需要以
4、一定规模的经营对象为前提,但并非规模“大的就是力量”或“小的就是美的”。结合我国农业资源禀赋和发展实际,家庭农场要坚持规模的适度性,实现两方面的匹配:即经营规模要与家庭劳动力数量(包括质量)相匹配,使家庭劳动力既能充分发挥生产潜力、又能避免劳动对象的低效利用;要与能取得相对较为体面的收入相匹配,即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能达到或超过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四)经营的高效性。家庭农场具有一定资本投入,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良好,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能彰显家庭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和提升的绩效,农业生产效率较高。具体体现在资源利用
5、率、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较高,能生产出又好又多的农产品,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10—(五)经济的法人性。家庭农场必须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具体可以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或者公司。区别于未注册登记的自然人或农村家庭承包户,经登记后的家庭农场有场所、有营业执照、有税务发票、进行会计核算、可以注册品牌或有可使用的品牌,是具备法人性质的市场经济组织,具有相对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诚信度。二、科学分析培育家庭农场的基本条件(一)需
6、具备土地适度集聚的条件。即具有较高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水平,农业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程度较高,在家庭承包制下的一家一户小农流转出承包土地成为可能,这是首要条件。否则,发展家庭农场就没有集聚土地、实现适度规模的基本前提,如果“硬作为”则会出现“农场驱赶农民”的现象。而具备了这一条件时“不作为”,农业家庭经营就会出现“有地无人种、有人无地种”现象,极大降低农业生产率。(二)需要有良好的财产权利保障。—10—在家庭承包制下,推进土地流转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路径,其前提是土地产权的清晰界定和有效保障,包括农民土地家庭承包
7、经营权的保障和流转后土地经营使用权的保障,两者缺一不可。没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保障,农民就不愿意也不敢流出土地,以避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损或丧失;没有流转后土地经营权的保障,土地流入主体——家庭农场就难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生产经营就没有可持续性。(三)需具有一定科技装备的支撑。小规模普通农户引入现代物质技术装备等资源要素既缺乏经济实力、也没有规模经济,因而其缺乏引入现代物质资源要素的能动性;而在物质装备匮乏、科技落后的条件下,无论是普通农户还是家庭农场等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均无提高现代物质技术装备的
8、环境支撑。因此,从事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在其内部有主动性、积极性引进现代物质技术装备的同时,也需要外部存在或供应与之相适用的物质技术装备,否则难以有效发挥劳动和土地的生产潜能。(四)需有相应的社会化服务配套。农业现代化的实践表明,生产的专业化与服务的社会化相辅相成,是一对共生关系。如果缺乏社会化服务的支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家庭农场就会依旧走在传统小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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