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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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若干思考宋豫*宋豫,女,重庆工商大学法学教授。目次一、引言二、继承权丧失概念的探讨三、继承权丧失的法定理由及相关问题的探讨四、继承权丧失分类的探讨五、结论一、引言继承权丧失制度直接关系到继承权丧失人和其他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对于保障家庭职能的实现,弘扬法律的公平价值理念,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继承权丧失制度主要见于198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7条和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2、)第9-14条和第28条之规定。近20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现行的继承权丧失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继承权丧失制度进行研究。二、继承权丧失概念的探讨我国学术界关于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丧失继承权,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法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参考文献:[1]佟柔主编:《继承法学》,6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3、资格。”[2]刘素萍主编:《继承法》,14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3]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6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第二种观点认为:“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法取消其原拥有的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4]柳经伟主编,蒋月、何丽新编著:《婚姻家庭与继承法》,384—385页,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罪行或因不道德

4、行为,依法丧失继承人资格或由被继承人剥夺其继承资格。”[5]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5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三种观点认为:“继承权的丧失,这一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继承权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法院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或其自然丧失继承权,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广义的继承权的丧失,包括继承权的依法被剥夺,以及其他非继承人自己的意志所决定的原因而使继承人不该享有继承权(如被遗嘱取消继承权)。”[6]胡平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论》,470页,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436页,北京,法律出

5、版社,2002。“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因继承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不得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我们这里所谈的继承权的丧失,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继承权因依法剥夺而丧失;二是继承权因被继承人的遗嘱规定而丧失。”[7]李双元、温世杨主编:《比较民法学》,981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上述三种观点的相同之处是均认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是继承权丧失的原因。只是第一、二种观点将此直接表述出来,而第三种观点将此表述为“法定事由”。三种观点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6其一,第三种观点的内涵和外延比第一、二种宽泛。也就是说,第一、二种

6、观点所说的继承权的丧失,仅仅指因法定事由即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时导致的继承权丧失。而第三种观点不仅把因法定事由出现而导致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的情况称为继承权的丧失,还将因被继承人的遗嘱规定而未能继承遗产的情况也纳入继承权丧失的内涵和外延之中。笔者同意第一、二种观点。继承权的丧失作为继承制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其内涵应是确定的,其外延应是特指的,应该揭示出继承权丧失这一事物一般的、本质的特征。自《汉漠拉比法典》中有父亲在儿子犯有严重过错时,可以通过法官剥夺其继承权的规定至今,中外各国的继承立法均设有继承权丧失制度。尽管各国的继承权丧

7、失制度在具体内容方面存有差异,但其立法宗旨和目的却是一致的。即由于继承人的某些违法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严重破坏了统治阶级所维护的人伦道德和家庭秩序,根本背离了继承制度的本质要求,故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受于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在继承法上就表现为强制夺去其原本享有的继承权,使其不能获得原本应该得到的遗产。所以,继承权的丧失本质上指的应该是继承人因某种违法犯罪行为而丧失其原本享有的继承权。至于因被继承人的遗嘱规定而未能继承遗产的情况,是被继承人行使遗嘱自由权的结果,不应包括在继承权丧失概念的外延范围之内。因被继承人的

8、遗嘱规定而不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与因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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