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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与对策 摘要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对于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亲属之间的伦理道德,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良好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关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均制定于1985年,由于当时立法条件和技术的局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和原则化,实务中操作性不强。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论述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当然丧失相对丧失代位继承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1009
2、-0592(2010)09-048-02 一、我国立法的现状 (一)继承权丧失的事由 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根据《继承法》第7条和《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11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主观上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不论其
3、基于什么动机。如果只是有伤害的故意或只具有过失,则不具备主观要件。第二,客观上实施了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也不论结果是既遂还是未遂。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中基本都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作为丧失继承权的首要法定事由。但与我国立法不同的是,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将被判处刑罚作为该项事由的附加条件。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借鉴此项规定,增加该附加条件。从而也可以解决我国学术界和理论界一直以来对于有关具体问题的争议。例如:未成年人杀害被继承人的,是否应当被剥夺继承权?这一问题就可以
4、通过附加被判处刑罚这一条件来解决。 未成年人可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未满10周岁的;二是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的;三是已满14周岁的。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不能认识其行为的后果,我们没有理由对其行为定性并追究法律责任。已满10周岁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却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有学者认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害行为的,不应作为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因其往往年幼无知,应多进行引导教育而不是简单地剥夺其继承权。更何况,根据我国大陆地区《刑法》的规
5、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害行为的,不构成犯罪。既然法律都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为何还要剥夺其继承权呢。如果直接附加被判处刑罚这一条件,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人的起算年龄便直接可以通过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确定为14周岁,从而就可以避免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可能成为刑法上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主体,却要承担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民事责任的尴尬状况。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可以避免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针对同一事实的违法性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断;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民事法官一
6、味中止审判等待刑事审判结果才作判决的情况出现,从而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因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主观上有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故意;第二是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行为。 该项规定的丧失事由与第一种类似,所以也存在是否要附加被判处刑罚的条件问题。笔者认为需要附加。因为第一种事由引发争议的几个问题同样在该项规定的事由中存在。但是,关于杀害其他被继承人是否有必要以争夺遗产为目的,学术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为肯
7、定说,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继承人杀害其他被继承人的目的和原因复杂多样,如果规定不论基于何种目的都要剥夺继承权,就会显得过于宽泛。我国《继承法》规定必须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才会丧失继承权。另一种观点为否定说,主要针对为争夺遗产的动机在司法实务中操作性不强,存在不合理之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是否处于争夺遗产的动机很难提出充分直接的证据。如果杀人者矢口否认自己有争夺遗产的动机,即使其他利害关系人认定其有这样的动机,但是只要没有直接充分的证据,法官也不可能模糊认定。法官
8、多数是从行为发生的对象、时间、情节等间接证据来判断,这样很难确定的得出行为人就是存在争夺遗产的动机,这一规定使法官在裁判时难以适从。所以建议取消以争夺遗产为动机这一限制条件。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我国《继承法》将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规定为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区别于国外多将该行为规定为剥夺特留份或废除继承人的事由。遗弃被继承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第一,被遗弃的对象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例如:年老、年幼或有疾病的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