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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的涵义, 主体和类别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行政伦理的涵义、主体和类别探讨罗德刚(重庆行政学院,重庆400041)《探索》2002年第1期摘要:概念是一个研究主题的基石。国内学者对行政伦理概念做了许多有益的探讨。行政伦理是公共行政主体即整个行政系统的特殊伦理要求。从这个认识出发,行政伦理主体可分为广义的、狭义的和特殊的三大类别。其中行政组织伦理、行政体制伦理、公共政策伦理、行政行为伦理和公务员职业道德是公共行政系统重要的伦理类别。关键词:行政伦理;主体;类别;研究一、行政伦理涵义的探讨国内学者关于行政伦理的概念,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政府职业道德说。认为政府管理也是一种职业,作为职业,它就应该有其
2、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所以“政府职业道德就是政府公职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和从事公务活动的过程中,通过内在的价值观念和善恶标准,理性地调节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多种利益关系的职业行为规范”[1]。按照这种观点,政府职业道德就是公务员职业道德。持这种观点的人相当普遍,因此,研究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著述较多。《国家公务员道德概论》(张松业、杨桂安、龙兴海等编著,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11月)就属于这类著作。(二)行政主体说。认为行政伦理是关于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道德规范的总和。王伟、车美玉(中国)和徐源锡(韩国)编著的《中国韩
3、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11月)一书“从行政伦理的主体性、政治性、层次性、职业性、现实性、系统性等几个不同角度,来把握行政伦理的基本内涵。”从主体性角度分析,“从国家公务员个体行为行政伦理主体的意义上,行政伦理是指国家公务员的行政道德意识、行政道德活动以及行政道德规范现象的总和;在行政机关群体作为行政伦理主体的意义上,行政伦理是指行政体制、行政领导集团以及党政机关在从事各种行政领导、管理、协调、服务等事务中所遵循的政治道德和行政道德的总和”[2]。周奋进著《转型期的行政伦理》(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年6月)认为,行政伦
4、理是研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道德理念、道德准则、道德操守的学说。“包括两大部分:一是行政机关整体的伦理约束、导向的机制,二是行政机关人员,即公务员的伦理观念及操作[3]。上述观点把行政主体分为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两类,认为行政伦理应该研究行政主体中这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这在行政伦理主体的认识上大大前进了一步。《中国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一书指出行政主体中的行政体制、行政领导集团以及党政机关这些要素,更加具体深入,切合中国实际。江秀平《对行政伦理建设的思考》一文(《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9期)从“社会化角色”5角度进一步论证了对行政主体进行伦理约束的必
5、要性。文章认为,行政伦理或者以行政系统为主体,或者以行政管理者为主体,是针对行政行为和政治活动的社会化角色的理论原则和规范。文章认为无论是行政系统还是行政管理者,均具有作为伦理主体的客观依据或者说具有伦理行为能力:第一,行政主体是社会化角色,具有合乎行政行为规范所要求的权力能力;第二,行政主体具有接受伦理约束的特殊必要,这是由行政管理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及其巨大影响决定的;第三,具有为自己作出的行为承担后果的责任能力,只有具备履行行政义务和承担行政责任行为能力的主体,才能成为行政伦理主体。概念是一个研究主题的基石。概念随历史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入可能在
6、内涵和外延上发生变化。根据行政伦理理论和实践,笔者认为,行政伦理是关于公共行政系统以公正和正义为基础的行政伦理价值观、行政伦理理论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公共行政主体即整个行政系统的特殊伦理要求。二、行政伦理主体和类别行政伦理主体是行政伦理要规范的对象,这就是公共行政系统。这里涉及公共行政系统的构成要素。公共行政系统中行政伦理主体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广义的行政伦理主体。在我国,围绕国家行政权力的划分,形成了多元行政格局。行政权力不只为国家行政机关独掌。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行政机关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能,各级党委对该行政区域的政治和重大行政问题(如
7、政府的重要人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等)作出政治决策。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产生并监督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问题(如财政预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要行政人选)作出法律决策。人民政协通过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实际上也从民主政治的角度享有一部分行政权力。因此,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协组织都是行政伦理主体。它们的行政行为都应受行政伦理的规范和约束。第二类,狭义的行政伦理主体。指狭义的行政系统内部的伦理主体。包括行政组织、行政领导、公务员等都可以从不同层面上成为行政伦理主体。从这个意义出发,可以
8、分出行政组织伦理、行政领导伦理和公务员职业道德等类别。第三类,特殊的行政伦理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