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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3
《教育服务贸易中高等教育境外消费政策的比较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教育服务贸易中高等教育境外消费政策的比较研究程晋宽(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97)摘要:随着中国政府承诺开放教育市场,高等教育境外消费便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开放教育市场,不仅要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而且要借鉴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在教育服务贸易方面的经验,通过对不同国家高等教育境外消费政策的比较研究,为我国高等教育境外消费服务贸易提供有益的启示。关键词:服务贸易;高等教育境外消费中图分类号:G5133文献标识码:AAComparativeStudyofPoliciesofOverseasConsumptionforHigherEducat
2、ioninEducationalServiceTradeCHENGJin-kuan(NanjingNormalUniversity,Nanjing,Jiangsu210097)Abstract:OverseasconsumptionforhighereducationhasattractedbroadpublicattentionwiththeChinesegovernmentscommitmenttotheopeningoftheeducationmarket.Thishasmadeitnecessarytohaveagoodunderstandingofrelev
3、antWTOregulationsaswellastolearnfromotherWTOmembersexperienceineducationalservicetrade.AcomparativestudyofdifferentnationspoliciesofoverseasconsumptionforhighereducationwouldprovideusefulinformationforChinainitsinternationaleducationalservicetrade.Keywords:servicetrade;overseasconsump
4、tionforhighereducation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高等教育境外消费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目前,美、英、法和澳等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促进本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大量吸引外国留学生到本国求学、进修,使高等教育境外消费成为推动这些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中国应如何发展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提高我国在高等教育境外消费市场中的份额,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境外消费的发展,我们理应认真探讨和研究。一、教育服务贸易中高等教育境外消费的政策依据服务贸易是区别于有形的货物贸易的一种国际贸易形式,它是指在国与国的交换中,交换标的物不是有形的商品,而是无形
5、的服务。[1]服务贸易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高级专家对贸易和有关问题》的报告中。1974年,美国在其《贸易法》中首次使用了“世界服务贸易”的概念。《美国和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家间贸易协议上正式定义服务贸易的法律文件。文件规定:服务贸易是指由一方或代表其他缔约方的一个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一缔约方提供所指定的一项服务。1977年,经济学家希尔对服务的含义作了经典的解释,认为:“服务应向某一经济单位提供,这一点是服务观念所固有的。”“不论提供的服务性质如何,贯穿一切种类服务生产的一个共同要素是,服务在其生产时一定要交付……服务在其生产
6、时一定要由消费者获得,这个事实意味着,服务是不能由生产者堆到存货中的。”[2]20世纪80年代中期,巴格瓦蒂等人相继扩展了希尔的服务理论,从需要和不需要物理上接近来区分服务贸易,把服务贸易分成四种方式:消费者和生产者都不移动;消费者移动到生产者所在国进行;生产者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进行;消费者和生产者移动到第三国进行。1987年,格鲁伯直接把服务贸易定义为人或物的国际流动。对此,巴格瓦蒂等人则进一步提出把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两种,并把国际暂时流动界定为服务贸易。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乌拉圭谈判回合首次将服务贸易列入谈判议题,于1994年缔结了《服务贸易
7、总协定》,以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协调。它把服务贸易形式分为12个类别,教育服务作为12个服务贸易大类中的一个,被进一步细分为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高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和其它教育服务5个类别。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有4种提供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的定义为:⑴从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⑵在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⑶一缔约方在任何其他缔约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性介入而提供服务;⑷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任何其他缔约方境内提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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