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 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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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伦理: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之维沈晓辉作者简介:沈晓辉,湖南武岗人,1978年7月出生,中共惠州市委党校教务二科副科长,党建专业讲师。长期以来从事执政党理论、基层党建等方面的研究,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近五年来,在省级科研机构和国家重点大学的公开理论刊物上共发表论文30多篇,其中有多篇文章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和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上。多次参加省级以上的课题的调研和惠州市一些理论书籍的编著,2001年获得湖南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会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2005年、2007年分别获得广东省委党校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三等奖,2008年获得广东省党建学会先进个人。内容提要:政治制度安排的

2、正义性社会制度运作过程及结果的正义性是社会和谐的两个重要因素。只有权力主体具有良好的行政伦理修养,并充分发挥行政伦理在这些领域中的作用,才能使社会生活诸要素融洽互动与协调发展。关键词:和谐社会行政伦理社会生活诸要素马克思主义认为,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生活诸要素已然达到融洽互动与协调发展的社会或社会发展状态。它不仅包含对社会外在生活整体的规范秩序的“良序化”(罗尔斯语)的严格政治要求,而且也包括对社会内在生活品质的精神秩序的“和谐化”的高度伦理理想。因此,“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社会条件不仅是社会政治制度的公正安排,还需要社会制度运作过程与结果的持续正义。更准确地说,“和谐社会”所内涵的价

3、值目标不仅是要实现普遍意义上的“政治正义”,而且还要求实现深度的社会精神的伦理和谐,因而它应首先是一个政治伦理的概念(行政伦理是政治伦理的一个分支),而不仅仅是一个社会政治观念。一所谓行政伦理,就是关于“治国”的伦理,它是权力主体(即执政党、国家机构和全体公职人员)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在公共行政领域所应遵循的伦理道德的总要求。它既表现了社会对权力主体运用权力控制和影响客体所提出的道德规范,道德戒律;又反映着权力主体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伦理人格和理想境界。“政治坚定、品行德正、联系群众、热爱科学、精通业务”等行政伦理规范一直是社会主义行政伦理倡导的。确保人民当家作主

4、,保证人民最充分的行使民主权力,这是社会主义行政伦理的本质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党提倡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不仅为行政伦理增加了丰富的深刻内涵,为实现行政伦理价值目标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为广大权力主体的行政行为的伦理选择提供了决定性参考依据。我们从行政伦理的视角来理解和把握“和谐社会”的概念可能是一个较为恰当和全面的视角,但与此同时却给我们的理解带来了双重的理论负担,即:我们不仅要合理充分地解释“和谐社会”这一概念的社会政治内涵,而且还要充分合理地解释其行政伦理意味。从社会政治或政治哲学的层面来看,“和谐社会”当然首先必须是一个“正义社会”,缺乏最起码的社会公正秩序,所谓“

5、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和谐社会”只能是一种社会乌托邦想象。因而要建立一个普遍正义的社会,所需要的社会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基本结构”或“社会基本制度安排”(罗尔斯语)的公正;另一方面是正直正义的行政伦理。即:具有正常的“正义感”与“敬业精神”的权力主体积极参与和合作,来维持“社会的普遍正义”。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和谐社会”行政伦理的本质就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和谐社会这一道德理想是人们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的合目的性表达,它以示范作用标榜善恶判断形式所特有的“应当”逻辑,明确表达了“善”的价值选择和道德追求;二是和谐社会这一道德理想不仅仅是停留在道德的“应当”上,而

6、是权力主体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自觉把握社会现实需要和历史发展命脉,并通过在“制度”决策、实施等过程中体现社会主义行政伦理的本质要求,指导、激励人们改造世界的主体性实践来推动社会进步,实现价值目标、不断使价值“应当”转化为道德“现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胡锦涛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性目标,既体现了对现阶段国情、形势和任务的“精神把握”,又通过“善”的社会理想的现实确立,鲜明表达了权力主体保持其先进性、领导国家不断开创新局面的充分理论自信,并由此进一步强化了权力主体的道德感召力,增强了执政的道德合法性基础。“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

7、、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①。这六个方面的特征恰恰是和谐社会目标对行政伦理要求的突出表现和反映。民主政治是社会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在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上,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的本质要求,法治是民主的实现形式,二者共同表达了“人民主体论”的政治价值观,充分表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人民性;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永恒道德主题,在当前我国社会整体利益格局的深刻变革中,强调公平正义,就要求权力主体从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入手妥善协调人民内部利益矛盾,不但保证人民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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