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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3
《商住楼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企业名称:湖南中宏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忠和注册地址:湖南澧县联系电话:0736-2677777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企业名称:澧县澧州财富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新注册地址:湖南澧县联系电话:0736-326555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有关约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澧县财富广场商住楼委托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商住楼座落位置:澧县澧州大道678号项目界限:东至澧阳路;南至澧州大道 ;西至移动公司、西二路;北至:
2、澧州医院、北一路。占地面积:48388平方米。建筑面积:135510平方米。委托管理的物业区域为:A、C、D、E、F区(注:B区因业主独立购买经营超市,物业管理由该业主自行负责,故B区不在本合同的委托范围。)。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时,本物业的开发建设现状是:A、B、C、D区已通过单体验收合格,已经可以入住 ;E、F区在建。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第四条 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等物业管理制度,与业主、使用人办理物业交接验收和入住手续,收取有关费用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第五条负责保修期满后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一)房屋共用部位包括: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基础、承重墙
3、体、梁、柱、楼板、屋面)、专用房间、楼梯间、走廊通道及外墙面等。(二)共用设备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避雷装置、公共照明、消防设施、邮政信箱、天线、水泵及水箱等。(三)共用设施包括:非市政道路及路灯、化粪池、自行车棚、垃圾房、庭院灯等。第六条 其它委托管理事项(一)按《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甲、乙双方的约定提供维修服务。(二)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门房等。(三)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场地、房屋共用部位、非市政道路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四)车辆、自行车、摩托车停放管理。(五)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包括:值班、巡视。发生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
4、报公安部门处理。(六)物业档案管理。包括物业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七)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经委托可代收电费、水费、煤气费、房租费等。(八)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若产权人委托乙方维修时,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第七条 委托管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止。第四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1、审定乙方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2、审核乙方有关前期物业管理的财务预算,批准决算;3、检查、监督乙
5、方前期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提出整改意见;4、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经营用房使用情况。(二)甲方义务1、为乙方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条件,协助乙方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协调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乙方的关系。2、征求乙方对本物业的意见,并组织有关单位落实整改。3、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负责落实保修责任。4、承担相关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5、按规定向乙方提供全部工程技术档案资料。6、按有关规定提供建筑面积450平方米的物业办公用房,应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交由乙方使用。7、负责处理有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权利1、根据甲方委托和有关法律
6、法规制定前期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方案和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2、依据本合同委托管理事项,向甲方及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3、提出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对委托物业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4、规劝、制止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5、有权使用物业管理办公用房。6、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7、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8、当业主、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9、《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权利。(二)乙方义
7、务1、履行本合同并依法经营管理,自觉维护甲方及产权人或使用人的权益。2、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3、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4、对保修期满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5、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维修基金。6、《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义务。第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第十条 竣工综合验收前的管理服务标准由甲、乙双方按约定标准执行;竣工综合验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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