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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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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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

2、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产、事故定损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   第三条 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或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

3、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操作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中确定涉案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二章  价格鉴定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人,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工作。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认证中心资质。

4、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价格鉴证师或持有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3人以上;   (五)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   (六)价格认证中心资产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价格鉴定人员必须在一个价格认证中心内从业,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按规定进行资格年审。价格鉴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如有下列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经

5、济或法律责任:   (一)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二)违反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及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受理委托;   (三)与委托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声明,不回避,继续参与鉴定;   (四)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   (五)不调查,不研究,不笔录,以个人好恶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   (六)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规定,擅自将鉴定资料和情况提供给第三者或当事人;   (七)谋取个人或所在单位的私利,随意抬高或压低鉴定结果,出具不真实的鉴定结论书;  

6、 (八)接受或采取各种方式向委托人或当事人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九)在鉴定过程中接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宴请。   第三章  价格鉴定程序   第七条 价格鉴定委托人:   (一)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人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含派出机构)、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经济仲裁机构;   (二)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   (三)罚没财物,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的机关、组织;   (四)无主财物,委托人为法律规定的有权处理的部门或组织;

7、   (五)依法需要变卖(拍卖)的查封、扣押、追缴等财物的价格或者拍卖底价的鉴定,委托人为查封、扣押、追缴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或拍卖机构;(六)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委托。   第八条 价格鉴定委托程序。   委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时,委托人应递交《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应载明:(一)委托人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数量、来源以及购置时间、购置地点、购置价格、质量状况、财物性质(指盗窃、抢劫、抵债、拍卖、罚没等),鉴

8、定目的、鉴定基准日期、委托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加盖委托人印章,并根据需要附有关实物或图片、合同、图纸、产权证明、技术说明、质量鉴定结论等资料;(二)查封、扣押、追缴、罚没财物应注明起获的时间、地点及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涉案财物如有图片的应附图片(照片或图片复印);灭失财物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委托人应提供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事实)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三)委托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属于以下财物不作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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