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法律论文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研究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研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研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研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有三种主要学说,即继承人地位回复说、遗产回复请求权说和继承资格确认兼遗产回复请求权说。本文赞第三种学说,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是一种兼具请求确认继承资格和遗产
2、回复双重性质的权利。 关键词:继承回复请求权;物上返还请求权;继承权 中图分类号:D91319 源于罗马法的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现代各国继承权保护的重要制度,我国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缺失造成了继承权保护的不力。理论界也存在较大的分歧,其焦点主要集中在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上。 一、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之争 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继承人地位回复说(形成权说) 该说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确定合法继承人的继承地位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财产的回复请求权。通过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使表见继承人的资格溯及既往地消灭,而使请求权人的继承资格溯及既往
3、地恢复效力。一旦该请求权因时效(除斥期间)消灭,继承人的继承权则丧失。罗马法上的继承回复诉权就持这种观点。现代的法国民法判例也采纳此观点,但其民法典中对此并无明文规定。日本民法典对此无明文规定,但理论界和明治维新以前的判例也采纳了这一观点。 然而形成权说单纯地强调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形成权性质。以此推理,则法院即使判决原告的形成权成立,也不过是消灭了非真正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恢复了真正继承人的继承地位,而原告最为关心的遗产返还问题,仍不能一并获得解决。 二、遗产回复请求权说(请求权说) 此说着重于请求遗产的返还,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就是遗产返还请求权,其目的在于使遗产从
4、非法占有人处返还至继承人。此说为德国、瑞士、日本民法典所采。该说又可以分为两种,即个别的请求权集合说和特别独立的请求权说。 (一)个别的请求权集合说(集合权利说) 此说从继承的性质出发,论及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对继承财产的各种请求权的集合,因而在理论上本来就没有独立的请求权的性质。此种学说继受于日本学者柚木馨的个别请求权集合说。个别的请求权集合说(集合权利说)为当今日本的通说。 然而此说既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是个别的物权请求权的集合,那么又为何另设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短期诉讼时效?这实在令人费解。而且,集合权利说将继承回复请求权理解为个别的物权请求权的集
5、合,实有混淆概念之虞。因为自罗马法以来,继承回复诉讼就与所有物返还诉讼有别。前者是以继承资格的确认与继承财产的返还为目的,而后者则在于所有权归属的确认与所有物的返还。近代各国立法例均对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予以区分。 (二)特别独立的请求权说(独立权利说) 此说为史尚宽先生所倡,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系基于继承人之继承权,由法律所规定的特别独立的请求权。该说从目的和争议两个角度对继承回复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进行了区分。具体言之,继承权是继承人概括地承继被继承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的地位,继承回复请求权是以回复此地位为目的的请求权;此请求权是基于继承人的继承权,而由法律所承认的
6、特别独立的请求权,而不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权利而产生的物上请求权的集合。 但此说也存在着难以服众之处,如果将构成继承财产的各个权利义务关系,从继承权的概念分离出来,则继承权的概念是否尚能发现其他实质的具体内容,不无疑问。如果从继承权概念中剔除各个权利义务,继承权即无其他实质的具体内容的,则无异已证明继承权之意义,实质上等于因继承所取得财产权的集合。 三、继承资格确认兼遗产回复请求权说(折衷说) 鉴于形成权说与请求权说的不足,学者结合前两种观点提出了折衷说。该说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既包括确认继承人的继承地位的请求权,也包括返还遗产的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不但是针对相
7、对人提出确认其在法律上地位的请求,而且更在于基于此地位请求继承标的之回复。故此项请求权虽属单一,实有人的请求权与物的请求权之混合性质。即对于相对人请求确认其继承资格之点,为人的请求权;对于相对人请求回复其继承财产之点,为物的请求权。这种学说现已成为台湾理论界的通说。 此说也被台湾地区的判例所接受。台湾最高人民法院,1951年台上字第730号判决谓继承回复请求权,原系包括请求确认继承资格,及回复继承标的之一切权利。1964年台上字第1928号判决谓:继承回复请求权,系指正当继承人,请求确认其继承资格,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