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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3
《对《 公司法》 修改的十点建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对《公司法》修改的十点建议刘纪鹏笔者认为,修改《公司法》的总体思路应该是,一要本着法律为现实经济生活服务的基本原则,符合中国国情;二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和法律规范。本文对《公司法》提出以下十大修改意见。 降低设立公司门槛为启动民间投资创造条件当前,通过启动民间投资,完成国民经济的结构性调整,最终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性增长,已日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截至1999年底,城乡居民储蓄达到6万亿元,加上人们的手持货币已是7万亿元之巨。大力发展私人企业和民营公司,可以一举数得:(1)将民间资金引入投资领域,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2)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资金的短缺;(3)规避国家发债
2、和政府投资发展瓶颈产业的风险;(4)可实现下岗人员的充分就业,降低国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成本。然而,根据现行《公司法》人们普遍感觉公司难办。因为:首先是门槛过高。《公司法》第23条规定,注册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要50万元;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要30万元;服务性公司要10万元,就是说,办一个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要10万元。从城乡居民尤其是下岗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及对私有资产的占有和支出现状看,该条款大大限制了民间公司的兴办,不利于实现启动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第二,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必须一致。这在公司注册资本要求很高的条件下,真实地依法兴办公司更是难上加难,因此普遍采用借钱办公司的做法
3、,即为注册公司借一笔钱,在工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上停放一个月,领到营业执照后再将借款归还。这种注册制度,不仅导致行业不正之风泛滥,更严重的是使人们在经济交往中,普遍把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当作其实力和对外承担经济损益责任的标志,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及名不符实的公司以可乘之机。一个公司只要能在设立时千方百计注册为一个有高额注册资本的公司,就能在现实中解决融资信用和引进投资的担保,这不能不说是《公司法》和有关登记制度的漏洞,它给公司融资、信用、投资、担保等一系列活动带来极大隐患。在发达国家,营业执照只解决一个公司对外开展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并不表明其拥有的经济实力,有些国家的营业执照甚至不
4、反映注册资本的数额,更鲜有哪个公司在对外交往中宣传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在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的关系上,国际上通行两种做法:一种是法定资本制,另一种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一致,即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额就要确定且在有关管理部门登记(一般不在营业执照上表现),并须将注册资本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授权资本制”是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虽在有关部门登记且记载于公司章程,但股份是否缴足与公司设立无关。股东(发起人)只要认购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最低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在授权资本制下,注册资本仅是公司自行决定的一个数额,与公司注册时的实缴资本不要求一致。公司不论大小
5、,均可随时成立,随公司营业的发展,逐渐增加资本,而无需经常性变更章程或营业执照。面对国际规范和新经济社会,我们首先应该打破公司是比工厂大的企业的传统思维,充分认识公司只是一种法律形态,不以规模大小界定,更不应在公司是大企业的错误观念指导下限制公司组建。其次,摒弃那种仅凭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判定一个公司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实力的作法,承认授权资本制下注册资本与实有资本不一致的企业登记制度的合理性。注册资本既不能是一个公司对外投融资的信用标志,也不是其承担经济亏损责任的数量界限,一个公司的建立在有资格的审计部门的审计基础上的净资产才是一个公司的信用和实力的标志。结论:调整《公司法
6、》第23条和第78条的注册资本限额。方法之一,若坚持法定资本制,就应降低注册资本数额。借鉴“一元钱公司”模式,使公司注册在低成本、短时间内完成。根据我国国情,建议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到一万元。方法之二,采用折衷授权资本制,即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数额,其全体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5%,其余部分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在这种情况下,可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到五万元。 取消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性条款《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一条款严重制约以投资主体形成为标志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
7、极不利于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在《公司法》的早期酝酿和颁布实行时,我国企业刚从“生产型”转入“经营型”,从“成本中心”转入“利润中心”,其作为“投资中心”的地位尚未确立;当时的会计制度仍以“资金平衡表”为基础;当时工商管理部门的同志也认为,一个企业如果将其货币或实物资产投到具有法人地位的下属企业中,就必须将这笔资产从前者的自有资本中划出,否则,将发生同一笔资产在母、子两个公司重复计算的现象。因此,一度曾作出只要母公司对外投资,就必须等额削减母公司自有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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