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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文书引用相关税收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修订并公布)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
2、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5〕19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
3、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6〕5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4、,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20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2011年2月23日粤财综〔2011〕5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雄市、紫金县
5、、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经财政部批准,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近日,省府办公厅颁发了《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为做好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2月23日 粤府办〔2011〕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经财政部同意,我省从2011年1月1日
6、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征收和缴纳第六条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
7、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6日 粤府办〔2009〕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物价局反映。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20堤围防护费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委托程序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征手续。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堤围防护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
8、扣缴义务人以及受委托扣缴税款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一并代扣代缴堤围防护费。第六条堤围防护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随税征收管理,由堤围防护费缴费人向缴税地地方税务机关或营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中山市水务局 中山市地税局 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调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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