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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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的秩序、稳定与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和正当权益,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讲之纪律处分指学生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社会道德与法律规范,依照教育违纪规章和学校管理规范应给予纪律和组织处理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本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中专生参照执行。第四条纪律处分遵循依法治校、按章办事、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实施处分,纠正违

2、纪行为,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结合,以教育为主,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第六条学生对学校和系所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违纪处分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上级教育部门提出复议。第七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对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除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违法学生的法律责任;其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的违纪行为尚未构成违纪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或者学院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八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有如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九条违

3、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违纪事件发生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事实真相和交待错误的;(二)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五)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按照规章可以从轻处理的。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一)有严重后果的;(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的组织、策划者或骨干分子;(三)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四)故意包庇违纪行为的,或者互相串供、

4、隐瞒真相的,或者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告他人的;-10-(五)数犯、累犯以及屡教不改的;(六)故意干扰案件调查工作,或者贿赂办案工作人员的;(七)故意拖欠、拖延赔偿退赃的;(八)其他按照规章应当从重处分的。第十一条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仍可由学校作出处分决定。第十二条学生违纪受到违纪处分之后,党团组织可依据党团组织的规章制度作用相应的党团纪律处分。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细则第十三条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一)情节较轻者

5、,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有下列扰乱、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行为的,分别给予如下处分:(一)书写、张贴、悬挂、散发内容为破坏学校稳定或扰乱社会秩序的大小字报、标语或非法宣传品,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参加非法游行、集(聚)会、示威、罢课等活动,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组织、策划、教唆、煽动、带头从事非法游行、集(聚

6、)会、示威、罢课等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一般,或者转变立场较慢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拒不承认错误,或拒绝教育,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制作或传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有下列扰乱学校秩序与社会公共秩序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属于带头闹事与骨干分子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7、)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会议或活动受到影响或不能正常进行的;(二)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三)雇佣或教唆他人扰乱学校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四)聚众、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学校秩序与社会秩序的。-10-第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给予违纪处罚或收容审查、劳动教养者,学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违纪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

8、下处分;(二)被公安机关处以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违反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一学期内旷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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