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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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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保险业统计工作,加强保险统计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青岛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保险统计工作。第三条青岛保监局保险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各保险公司驻青最高层级的机构。第五条青岛保监局统计研究处负责监督和归口管理保险统计工作。第六条青岛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机构
2、实施保险统计三级责任人制度,分为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联系人和保险统计经办人三级。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险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能部门为保险统计联系部门,负责统计工作,设置统计岗位,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统计人员。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联系人,负责统一协调本机构内部统计工作。第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指定一名统计人员为保险统计经办人,负责承办本机构的保险统计具体工作并归口管理对监管机构的数据报送工作。保险统计经办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掌握业务和统计方面的基
3、本知识,熟悉监管部门对保险统计指标及统计方法的规定,能够收集、整理、填报本机构保险数据,撰写相关分析报告。保险统计经办人应保持相对稳定性。第二条保险机构应在指定或变更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联系人和保险统计经办人后10日内,向青岛保监局报告《保险统计信息三级责任人联系表》(附件2)。第三条青岛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机构实施保险信息安全三级责任人制度,分为保险信息安全负责人、保险信息安全联系人和保险信息安全经办人三级。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险信息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的信息安全工作。第五条保险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能部门为保险信息安
4、全联系部门,负责信息安全工作,并配备人员承担信息安全具体工作,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保险信息安全联系人,负责统一协调本机构内部信息安全工作。第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安全人员为保险信息安全经办人,负责承办本机构的信息安全具体工作。保险信息安全经办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了解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本机构信息系统和网络结构,能够根据本机构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快速处置。保险信息安全经办人应保持相对稳定性。第二条保险机构应在指定或变更保险信息安全负责人、保险信息安全联系人和保险信息安全经办人后10日内,向青岛
5、保监局报告《保险信息安全三级责任人联系表》(附件3)。第三条保险机构指定或变更保险统计三级责任人或保险信息安全三级责任人后,未按时报告的,将对其保险统计负责人或保险信息安全负责人进行问责。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及时监控、接收青岛保监局下发的各种电子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青岛保监局报送保险信息,报送形式包括电子版文件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文件。第五条保险机构报送的各种报表和分析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于出现迟报、漏报、错报、瞒报、虚报,对青岛保险统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将对其保险统计负责人进行问责。第六条保险机构应与其总公司协商解决《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
6、数据与本机构自行报送数据的误差问题,必须将各种数据误差控制在3%以内。第一条青岛保监局对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进行审核,对其中的疑问向报送机构进行质询。对报送的统计信息存在错误的保险机构,青岛保监局有权责令其进行改正并做出书面说明。第二条青岛保监局实施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对保险机构统计工作的管理情况,统计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通报。第三条青岛保监局根据辖区内保险机构统计信息报送情况不定期对保险机构展开统计检查、调查研究,被检查、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
7、弃原始记录、统计调查表等资料。第四条青岛保监局实施统计调查走访制度,就一些专门问题不定期地走访相关保险机构,通过座谈、调查表、调查问卷等方式,采集保险统计信息。第五条青岛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辖区内保险行业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和资产总额等统计信息。青岛保险行业统计数据,以青岛保监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内容按照《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第一条本实施细则由青岛保监局负责解释。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保监局2010年5月21日修订的《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青岛保监发〔2010〕35
8、号)同时废止。附件:1、《保险统计管理规定》2、《保险统计信息三级责任人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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