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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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保险统计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真实、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旋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是指下列活动:(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二)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本机构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

2、、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统计信息是指保险机构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反映保险机构经营情况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包括反映财务和业务状况的统计数据、经营情况分析,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机构统计信息进行采集、审核、汇总、分析、公布,开展统计预测,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保险机构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完成各项保险统计工作,开展统计

3、分析和统计预测,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有关保险统计信息。第五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第六条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保险统计工作,管理全国保险行业统计信息;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有关保险统计工作,管理辖区内保险行业统计信息。保险机构负责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第七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保险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

4、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一)拟订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二)负责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管理和升级。第十条职责: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以下统计工作(一)组织、协调、管理保险机构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保险机构统计工作计划;(二)采集、审核、汇总、分析保险统计信息,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公布有关保险统计信息;(三)管理保险统计信息,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

5、数据库;(四)组织和实施保险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五)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工作,设立统计岗位,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第十二条保险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一)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二)制定本机构保险统计制度;(三)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统计信息;(四)完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在保险机构内部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五)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

6、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六)组织实施本机构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七)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第十三条统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具备完成统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二)统计人员数量应当根据统计工作需要保持适度性;(三)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性。第三章统计信息采集和报送第十四条保险统计信息可以采用调查表、调查问卷等形式,通过网络系统、传真等方式进行采集和报送。第十五条保险统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0时0点0分起至当年12

7、月31日24时止。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统计信息的频度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不定期报。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改变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频度。第十七条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时间为:月度快报为下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内。不定期报告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上述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报送时间,遇法定五一、十一、春节节假日可以顺延3日。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改变统计信息报送时间。第四章统计

8、调查和统计分析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保险机构进行统计调查。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机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机构人员配备等。第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分析、研究保险市场和宏观经济发展情况,并就其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保险经营情况进行分析。第五章统计信息公布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定期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全国保险行业统计信息。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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