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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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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宜市环发〔2017〕68号关于印发《2017年宜昌市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2017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和《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结合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现状,我局制定了《2017年宜昌市环境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2017年宜昌市环境监测方案宜昌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6月2日—3—附件2017年宜昌市环境监测方案宜昌市环境监测方案由宜昌市环保监测站(以下简称“市站”)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配合。本方案中的各项监测任务根据湖北省年度环境监测方案和宜昌市环境管理与执法、污染防治与环境质量目
2、标考核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市各级环境监测站要严格遵照执行,及时向市站报送监测数据,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与可靠。各地在执行本方案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水十条”国家考核断面和长江流域跨界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由市站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和上报监测数据,市站对上报的考核监测数据质量负责。2.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范围依照省环保厅印发的《湖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省级)》执行。对列入名录中的企业,各地每半年应保证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全市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比对监测仍为每季度一次。监督性监测任务由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县(市)区环境监测站承担(城区部分由市站承担)。3.对于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3、监督性监测超标数据,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及市站相关科室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正式报告,由相关管理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下达整改要求。4.为了满足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县域经济考核、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工作需要,省环保厅正在组织开展县域地表水考核监测断面设置工作,考核监测方案计划于今年下半年印发并实施。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按照省环保厅的安排部署,做好相关考核监测工作。—3—目录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3(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3(二)酸雨监测3(三)环境空气质量预报3二、水环境质量监测3(四)地表水水质监测3(五)湖北省长江流域跨界断面考核(省控跨界断面)监测3(六)宜昌市“水十
4、条”水质目标考核监测3(七)黑臭水体监测3(八)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3(九)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3(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调查监测3(十一)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3(十二)宜昌市湖库水质环境质量监测3三、声环境质量监测3(十三)声环境质量监测3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3(十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3五、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3(十五)生态环境质量监测3(十六)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3(十七)两湖两库生物试点监测3(十八)农村环境质量监测3六、污染源监测3(十九)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3(二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与演练3(二十一)执法监测3
5、附件3—3—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宜昌市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共设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18个,详见表1。2.监测项目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3.监测频次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4、工作方式国控城市站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日常运维和数据审核。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省控城市站空气质量监测在上收前为地方事权,由市级和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运维和数据审核;上收后为湖北省省级事权,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日常
6、运维和数据审核,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全额保障运维经费。城市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及便利提供工作由所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5.数据报送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国控站每日12时前由第三方运维公司通过国家空气质量监测联网管理平台报送前一日经审核的小时数据。每日14时前通过湖北省空气质量监测联网管理平台对省控点初审数据进行复核。(省控站由市站—7—每日14时前通过湖北省空气质量监测联网管理平台对省控点初审数据进行复核并报送。)由市站从数据平台导出各监测站点数据,进行统计与核对,分别于每月6日前、每季度10
7、日前,编制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月报》、《环境空气质量季报》。6.评价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评价6项污染物。按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2014〕64号)对全市13个县(市)区及高新区环境空气质量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进行排序。7.质量保证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国控点质量保证工作由总站委托第三方运维检查公司承担,省控点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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