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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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目录一、外资银行及其监管概述1(一)概念释义11、外资银行12、外资银行的监管2(二)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监管的要求21、银行机构的跨境合作监管的要求22、关于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管制的要求33、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要求3(三)外资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31、母国的管理32、东道国对外国银行的管理4二、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影响及其监管现状4(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4(二)外资银行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5(三)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现状6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缺陷分析6(一)立法缺陷61、监管原则不明确62、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7(二)监管机制的

2、缺陷81、监管机构设立的缺陷82、行业自律机制的不足8(三)监管实践的缺陷91、偏重合规监管,忽略风险监管92、与母国合作监管的不足9四、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10(一)加强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的构建101、明确监管原则102、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立法111、加强银监会建设122、重视行业自律133、引入社会监督13(三)关于监管实践的法律建议131、改变监管思维,完善监管手段132、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及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14谢辞14参考文献145对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对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外资银行及其监管概述(一)概念释义1、外资银行“外资银行

3、”(foreigncapitalbank)有两种含义。广义的外资银行或外国银行机构(ForeignBanksorForeignEstablishment)是指在本国或本地设立的、由外国资本组建或参与的银行,包括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子公司和合资银行等组织,是站在东道国的角度,相对于全部资本由本国或本国国民所有的本国或本地银行而言的。狭义的外资银行指总行在本国或者本地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国际性文件及学术论著通常取其广义。李仁真:《国际金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我国,外资银行是指境外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

4、业的银行机构。根据银行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和所执行的功能的不同,外资银行的进入东道国的形式也自然有所不同。就我国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外资银行进入的形式分为下列三种:(1)独资银行,指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2)外资银行分行,指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3)中外合资银行,指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2、外资银行的监管(1)外资银行监管概念笔者认为,外资银行的监管应指有权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督管理的金融监督机关依据法定授权及法定程序对被监督机构(外资银行)及其活动进行调整和制约,从而保证其合法、有效

5、、稳定地运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其监督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有权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督管理的金融监督机关,受监管的客体是外资银行及其活动,监管目的是保障外资银行合法经营,稳定运行。(2)外资银行监管原则笔者认为监管原则应指为了实现监管目的而确立的监管活动中起基本的指导意义的思想和原则。确定外资银行监管原则是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先行条件。根据巴塞尔委员会1975的《银行外国机构的监管原则5对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母国和东道国对外资银行均负有监管责任,双方分工合作,遵循“以母国综合监管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管为辅”的原则。据此外资银行的监管原则具体包括了两类:一是母国监管原则,即

6、外资银行母国对本国银行的海外的分支机构行使管辖权;二是东道国监管原则,即东道国对外资银行在本国境内的活动采取监管措施。(二)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监管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监管的要求,体现在巴塞尔协议构成文件上,包括1975年的《巴塞尔条约》,1983年修改后的《巴塞尔条约》,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1992年的《对国际银行集团及其境外机构的最低监管标准》,1997年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2001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参见李仁真:《国际金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05页。1、银行机构的跨境合作监管的要

7、求1975年《银行外国机构的监管原则》即《巴塞尔条约》,这个协议核心内容是针对跨国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强调两个方面:一是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二是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监管责任,互相合作。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条约》将前一个条约进行了具体化和明细化:一是监管银行国外机构的原则。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得逃避监管且监管必须充分。二是明确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明确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各由哪方负责等。此外,该修改还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吸纳了并表监管原则。1992年6月巴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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