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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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颁发日期:2010年3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管理手册编写: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日期:批准:(秘书长)日期:认可:(飞标司)日期:颁发日期:版次:R0有效页清单章节页码颁发/修订日期全部全部2010年3月7日目录有效页清单..................................................i目录.......................................................ii说明......................................................iii第一

2、章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基本管理规定........................1第二章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和职责...................2第三章审核员资质评估和管理..................................3第四章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标准................................4第五章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工作流程............................5附录:表格................................................说明1.目的本手册用于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

3、(下文简称“协会”)对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的管理依据。2.生效与撤销本手册自颁发之日起生效。3.文件依据本手册依据民航局文件民航发[2009]19号《关于航材管理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民航函[2010]162号《关于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以及民航局相关规章和咨询通告的相关要求编写。4.背景说明2008年民航局对航材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航材供应商,尤其是航材分销商作为航材流通的关键环节,其管理的规范性直接影响到航材的合法来源和合法性。为加强对航材供应商的管理,根据民航局要求和规章CCAR121/145相应规章的要求,民航局指定中国民航维修协会最为航材分销商资

4、质评审和管理机构之一,对向航空公司和维修机构提供航材的分销商进行资质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分销商颁发合格证书。民航局“鼓励航空公司和维修机构从评审合格的航材分销商处购买航材”(见民航函[2010]162号)。民航局飞标司负责评估相关评审规定,监督评审工作和信息发布工作。协会组织成立了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负责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的管理工作。该办公室负责编写相关的评审规定、评估和管理审核员,航材分销商受理申请、组织实施评审、证件颁发、后续管理、文件存档和信息公布等工作。1.手册的制订、修订和批准本手册由协会航材分销商资质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写和修订,经民航局飞标司认可后,协会批准生效,并上报民

5、航局飞标司持续适航维修处备案。2.手册的执行本手册由协会的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3.手册分发本手册由协会的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负责分发。第一章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基本管理规定1.航材分销商定义指以自身名义从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制造厂家、具备合格资质的维修厂家或其他航材供应商购买和获取航材,进入库房,然后再将所购买航材的全部或部分转卖给航空营运人、其它维修单位或其它航材供应商的机构。2.管理部门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是协会内负责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和管理的机构,负责评审标准和程序的制定,分销商的申请受理、组织审核员评审、颁证和信息公布。3.审核员的资质参与评审的人员主要来自原民航局的

6、适航维修监察员、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的质量审核员以及聘用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具体要求见第三章“审核员的评估和管理”。4.基本评审原则(1)对于国外或地区的航材分销商,应当持有有效期内的国际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如FAAAC00-56列出的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证书),协会按照本标准首先对其管理手册、资质证书和相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在评审合格后颁发航材分销商认可资质证书。(2)对于国内航材分销商,协会将按照本标准对其管理手册、相关文件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来评估其符合性状况,并在评审合格后颁发分销商认可资质证书。1.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人应是从事合法经营的法人单位,

7、熟悉本规定并符合本文件中规定的相应条件;对于国外或地区的航材分销商,应当持有有效期内的国际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如FAAAC00-56列出的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证书)。2.申请受理部门航材分销商向协会的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联系方式如下: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熙门北里甲31号,邮编:100028联系电话:010-84254575,传真:010-84254819邮箱:camac@camac.org.cn网址:www.camac.org.cn3.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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