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博源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

原告杭州博源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

ID:9849923

大小:103.1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5-12

原告杭州博源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 _第1页
原告杭州博源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 _第2页
原告杭州博源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 _第3页
原告杭州博源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 _第4页
原告杭州博源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 _第5页
资源描述:

《原告杭州博源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杭民三初字第352号 原告杭州博源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刀茅巷216号晶晶大厦15楼A座。法定代表人杨俊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成(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信义坊11-2-101室。法定代表人丁玲。被告陈彪。被告陈行彪。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丽萍、张云芳(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博源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久八艺公司)、陈彪、陈行彪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8月25

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亚成,被告七久八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丽萍、张云芳,被告陈彪、陈行彪及其委托代理人袁丽萍、张云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源公司诉称:博源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7日,当时名称为杭州直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线策划公司)。2000年7月至2001年8月期间,直线策划公司承揽了嘉善远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广告业务,为这些业务单位设计制作了“远洋绿洲”、“东方通信”、“蓝天环保”等广告作品

3、。2006年7月,博源公司发现三被告共同在www.7981design.cn的网站上大量使用上述广告作品,并将这些广告作品作为他们的作品进行商业宣传,致使众多业务单位和业内同行对博源公司享有这些广告作品著作权的事实产生质疑,严重损害了博源公司的商誉。博源公司认为,博源公司是上述广告作品的唯一作者,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博源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www.7981design.cn网站的首页上公开向原告博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将该道歉启事保留60天。2、三被告赔偿原告博源公司人民币20万元。被告七

4、久八艺公司、陈彪、陈行彪辩称:1、陈彪、陈行彪曾是原告博源公司的设计人员,是涉案作品的设计者,这些作品是陈彪、陈行彪在工作期间的作品,属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属于陈彪、陈行彪。2、被告七久八艺公司是陈彪、陈行彪作为股东依法设立的公司。陈彪、陈行彪有权在自己公司的网站上展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构成对原告博源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原告博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1、直线策划公司与嘉善远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1份及其公司代表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2000年9月20日,受嘉善公司委托,直线策划公司为其提供了包括广告设计在内的市场推广策划服务,依法享有“

5、嘉都名苑”、“远洋绿洲”两个广告作品的著作权。2、直线策划公司与中房集团椒江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1份及中房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2001年1月11日,受中房公司委托,直线策划公司为其提供了“中房置业”、“休闲吧”、“东方丽景”广告作品,直线策划公司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权。3、直线策划公司与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1份及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2001年3月1日,受蓝天公司委托,直线策划公司为其提供了“蓝天环保”广告作品,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4、直线策划公司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杭州市广告承揽合同1份及广告图样2份。证明:2001年8月3

6、0日,直线策划公司承揽了东方通信公司“东信EL720”手机促销业务,为其提供包括广告设计、制作在内的促销业务,直线策划公司依法享有“东信EL720”广告作品的著作权。5、公证书两份。证明:未经博源公司许可,三被告共同在www.7981design.cn网站上大量使用博源公司的广告作品为其进行商业宣传。三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1、《青年时报》对被告陈彪、陈行彪的报道。证明:陈彪、陈行彪曾在直线广告策划公司工作的事实。2、获奖证书及获奖作品附图。证明:“公牛轮胎”、“马尼尔服饰”、“休闲吧”等作品由陈彪、陈行彪设计创作的事实。3、作品草稿。证明:“远洋绿洲”

7、广告作品由陈彪、陈行彪共同设计、创作的事实。4、作品草稿。证明:“东信EL720”广告作品由陈彪、陈行彪共同设计、创作的事实。5、作品草稿。证明:广告作品“苏嘉房产”由陈彪、陈行彪共同设计、创作的事实。6、作品草稿。证明:广告作品“东方丽景”由陈彪、陈行彪共同设计、创作的事实。7、作品草稿。证明:广告作品“蓝天环保”由陈彪、陈行彪设计、创作的事实。三被告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周伟(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330225198110040013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