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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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制度问题防范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制度问题防范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制度问题防范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制度问题防范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制度问题防范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制度问题防范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制度问题杨增凡(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02)经济与法【摘要】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主要分析了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防范会计信息失真法律制度的建议.【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防范;法律制度会计信息失真已经成为当前

2、国际上一个突出的问题,我国在经历了一系列会计信息失真丑闻的连续打击后,却也末能根本扭转会计信息失真的局面,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似乎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会计信息失真将导致错误的经济决策,它不仅危害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严重打击投资者的信心,还会给信息使用者乃至对整个社会都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制度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制度是万万不能的”,合理,完备的法律制度才是根除弊病,杜绝丑闻的根本保证.目前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制度方面由于存在的不足,起不到威慑和杜绝的作用.因此,通过完善我国各种法律制度来防范会计信息失真成为必然选择.一,我国防范会计信息失真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目前

3、主要通过《会计法》,《审计法》,《证券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但是其中许多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等会计相关法律法规,都大量使用”可以”,”有权”这样一些单纯授权性字眼,却没有关于如何运用,行使这些权力以及相应的制约措施和监督机制的法律规定.再如《证券法》第20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确定优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就整个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而言,此条规定的民事责任由于没有提出具体的操作方案,使其

4、规定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二)会计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对应和衔接我国目前的会计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还未形成有效衔接与协调,各种会计法律法规之间的依存度不高,整体性不强,相互之间都比较独立,其相互加强相互促进的作用不明显,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对于《会计法》中相应条款所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中找不到对应的处罚办法,导致了《会计法》中关于刑事责任规定缺乏刑法中的法律依据.另外,执法的标准尺度也不统一,主要表现为处罚数额尺度不一致,即川一会计违法行为,其处罚标准各异.如对提供或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法》规定,对违法责任者可以处以

5、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规定,对违法责任者处以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规定,对违法责任者(发行人)处以3O万元以上6O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3O万元以下的罚款.从监督机制来看,我国监督的方式很多,包括计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证券监督等,但是由于监督标准不统一,各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造成各种监督部门的监管范围存在重复和交叉,这从法律制度上造成了监管部门的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这种分散管理又缺乏横向信息沟通,不利于形成统一的会计监管体制和形成政府监管合力.(三)会计法律责任失衡是会计信息失真最主要

6、的法律原因对于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目前,我国防范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严重失衡,其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较多,而民事责任严重缺失.如《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共8条,没有一条是民事责任的规定:《审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l0条,民事责任根本没有涉及;在《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部分条文中也只是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对于会计信息失真处罚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其实是名存实亡.一些法律条文即使在实体上规宅j『可以请求民事责任赔偿,但是由于缺乏程序法的支持,使得这些规定往往流于形式.如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虽然规定了多数人诉讼制度,但我国尚未

7、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实际上却难以操作.对于对会计造假进行的行政处罚,也以警告和罚款最为常用,且处罚对象多为单位,对个人的罚款额度较小,效果并不理想.对于刑事责任,一般采取严格刑民分离的的立法方式,只对“卡句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信息提供者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并未作出明确的民事赔偿规定.这些规定中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处罚力度不够,使得造假成本大大低于造假所带来的收益,因此达不到法律所应有的威慑),(四)会计人员的权力难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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