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人在保全错误时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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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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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财产保全担保人在保全错误时的责任承担一,问题的提出通过合法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可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使将来生效的判决得以执行,利益得以实现.但另一方面,错误的财产保全却会给被申请人带来利益损害.因此.对于错误的财产保全行为,申请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民事诉讼法》第96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该司法精神,当事人

3、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是侵权行为,因此按照《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普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人民法院审查担保后.方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此种情况下.若申请人自身提供担保,无须第三人提供担保,则因申请人与担保人身份竞合.因此.申请人一人承担侵权责任即可.虽法律及法理上无明确指引,但司法实践中可仅以申请人的身份追究责任,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在所不问;本文所

4、关注的是,若第三人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的情况: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时.申请人自然应当依据上述法律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财产保全担保人应当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以及责任范围,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也未形成适用法律的统一认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担保即是民事担保的一种,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担保的责任类型及范围,由担保人承诺的保证范围及期间决定: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并非民事担保,担保人的行为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不能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因

5、为《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所约束的是担保合同法律关系,而财产保全担保中,法律强制规定须提供担保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责令提供担保.被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均没有形成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在确定究竟哪一种观点更为合理之前.笔者认为,辨析财产保全的法律性质是必要的基础.二,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性质民事担保与财产保全担保同属担保关系,均是义务人以自身或他人的财产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义务不履行做担保.但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民事担保基于《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产生,而财产保全担保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产生

6、.此外,两者还有以下重大区别:(一)权利范畴不同.民事担保系平等主体为建立民商事关系经意思自治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本质属私权的范畴,而财产保全担保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或之前,目的在于推动人民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而创设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诉讼法律关系.本质属公权的范畴.(二)目的不同.民事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口沈雄杰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财产保全担保.是为了保障在诉讼活动中.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利益不至于因申请人的错误申请而遭受损害(三)发生条件不同.民事担保依约发生

7、,即债务人未依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担保合同的责任才会启动,作为一种从合同,其仅仅是依赖于主合同而产生,也必将随着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财产保全担保则是在当事人需要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产生.而且最后不一定会产生担保责任履行的后果.而是基于诉讼的关系而产生.也将随着申请人对担保申请的撤回或诉讼的结束而消灭.(四)生效要件不同.民事担保的生效通常依约定生效或者在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后生效.如抵押的生效需要进行登记.否则不能生效:而财产保全担保的生效只需要法院的审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则担

8、保就可以生效,无须其他机关的介入(五)担保的期间不同.民事担保的期间以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即使出现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效等情况,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也作了一些补漏性的规定.而在财产保全担保中,担保期限应当保全措施期限一致.虽然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处分自己的权利来影响诉讼进程.但担保期限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受到人民法院审理期限的影响.一般而言,只要案件没有通过审理和执行两个阶段,财产保全担保责任就不能解除.而关于审理和执行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只作了一些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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