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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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承担2015-04-12 法律大讲堂点击上方蓝色“法律大讲堂”关注我们,每天都有实用法律文章分享来自:天同诉讼圈。本文作者徐洋是《新民事诉讼法与律师实务》一书“保全”一章的作者,他与大家分享了近期对财产保全错误问题的研究成果,并主持大家就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矫正与再矫正——财产保全与保全错误的责任承担【引言】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正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公正的审判活动固为其核心,但尚需期间、送达、保全、先予执行等配套的诉讼保障机制予以支持。...在我们的代理工作中,接触最多者当属保全制度,其中又以财产保全为著。其原因在于,一旦财产保全措施加

2、诸当事人身上,就必然引起被保全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因而陷于不能随意处分的境地,被保全财产不但可能因此发生价值贬损,还有可能丧失时间价值和最佳交易机会。如保全申请人没有错误,则即使发生经济损失也应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自不待言;但如申请人超越权利的合理边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便引发了当事人关于保全行为是否存在错误、被保全财产减值损失如何计算及由谁承担的争论。【讨论】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上述规定是我国法律中关于保全错误的基本规则。惟对于究

3、竟何谓“保全错误”,现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对于保全错误应从一般侵权行为的角度进行审查认定,即审查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以及财产保全行为与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一、错误保全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根据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据此,在当时规定下,申请人“败诉”是保全错误的构成要件。但此种规定存在两个问题:首先,“败诉”实为不严谨的日常表述,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定义。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固可视为败诉;但如

4、果支持一部分、驳回一部分,或同时驳回本诉原告与反诉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败诉情形,不无疑问。其次,即使保全申请人的实体诉请获得法院支持,但在保全过程中,其也完全有可能因违反程序性规定而造成被保全财产价值的不当减损,如严格以“败诉”作为保全错误的构成要件,被申请人的损失似乎难以得到赔偿。因此,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上述条文即被修改为“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并延用至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同时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由此可知,在现行法律之下,保全错误违法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5、以下几种:1、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请,将使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丧失前提与基础,如保全对象因保全行为发生价值减损的,申请人自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如果申请人按其起诉金额申请保全,但法院最终仅支持了其诉请中的一部分,此种情形是否也属于保全错误?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申请保全财产价值未超过诉讼请求范围,即不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否超额不应仅以当事人单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主张为准,而要考虑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与最终判决实际支持金额之间的差额关系。...天同律师认为,虽然《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使用了“请求范围”的表述,但上述第二种观点更

6、具合理性。原财产保全制度之本意,乃在于提前干预被申请人对其财产的处分,以保证未来判决的有效执行。判决驳回诉请的,自应认定为保全错误;在仅支持部分诉请的情况下,就未获支持部分而言,其性质与驳回诉请实际相同,申请人也应在未获支持范围内构成保全错误。虽然当事人起诉时无法预见到其请求中哪些部分、或多大比例能够获得法院支持,但提出诉讼请求并争取法院判决的支持,本就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责任;诉请无法获得法院支持,也是其应当承担的后果。(案例:在〈2012〉民申字第29号裁定中,最高法院再审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查封财产的评估价值达人民币4679万元,但生效判决最终确

7、定其享有的权益仅有3310万元,二审法院据此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并无不当。)但需注意的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并非仅以保全价值与判决结果之间存在差额即认定构成保全错误,尚需考量差额是否显著、不合常理。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保全错误损失赔偿制度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附属与矫正救济,着眼于利益显著失衡情况下的再平衡,其适用情形较为特殊,不宜过分频繁启动,否则将打击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在于,虽然保全申请系由当事人提出,但同意保全的裁定及具体保全措施却是由法院作出,一旦出现保全错误,则法院可能面临国家赔偿的风险,故当期司法实践在认定保全错误时,

8、仍持较为保守谨慎的态度。2、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当事人申请了财产保全却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起诉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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