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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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案例1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随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经检验,结果虽符合规定,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该案件如何定性?对医疗机构的处罚依据是什么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定性为假药。厂家否认生产,说明样品是无注册产品。医疗机构按销售假药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该案件涉及到关于使用假冒品牌药品的处罚适用条款。目前,有些药品监督管

2、理部门对使用假冒品牌药品行为的处罚的违反条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由于,《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而假冒品牌的药品显然没有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是冒用正品药品的批准文号.处

3、理结论:对假冒品牌药品处罚适用的是它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而不是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按照使用假药处罚案例2A食品药品监督局在对辖区内某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中药饮片鹿角片存在可疑,遂对其进行抽样送检。经市药检所检验,该批鹿角片混有其他骨片,属于“性状不符合规定”。随后,A药监局对该批中药饮片进行了查封扣押。该案件应如何定性?提出你的处理意见。,A食品药品监管局定性处理时内部产生了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中药饮片部

4、分为正品药材,另一部分掺入了其他骨片,为伪品,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正品这部分不是假药,只有掺入的那部分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定性为假药。但在处理时要区别对待,只能处理掺假的那部分中药饮片。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把整个药品一起看待,由于不是全部饮片都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因此,不能简单定性为《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性状不符合规定”,对此,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

5、十九条第二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规定,把该批中药饮片定性为劣药。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按掺假掺杂...案例3:药品生产企业A与外商签下购销合同,因时间紧迫,采取更换药品标签的方法履行合同。A购进药品生产企业B的川贝枇杷糖浆,脱去原标签后,换上自己的标签,并改变原生产批号及有效期销售给外商。A和B均拥有该药品的批准文号,其质量标准为《中国药典》(一部),功能主治相同。该案件应如何定性?处罚依据是什么?案例4药品生产企业C是一家拥有原料药黄芩苷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它从一家化工厂D购进黄芩苷粗品,经含量测定后

6、,未经任何加工,将其标签脱下,贴上自己的印有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厂名等的标签,将其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E,E企业将其作为原料药用于生产双黄连片。该案件应如何定性?处罚依据是什么?案例一:药品生产企业A与外商签下购销合同,因时间紧迫,采取偷换药品标签的方法履行合同。A购进药品生产企业B的川贝枇杷糖浆,脱去原标签后,换上A自己的标签,并编造了生产批号及有效期销售给外商。A和B均有该品种的批准文号,该品种质量标准为《中国药典》(一部),功能主治也相同。  分析:对A的处罚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对A应按生产销售假药还是劣药处理。认为

7、应按生产销售假药处理的理由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或是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以假药论处。但笔者持不同意见:第一,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可理解为两种药品有效成分或活性物质不同,而本案中是以B企业川贝枇杷糖浆冒充A企业生产的,其质量标准是一样的,第二款第二项显然不适用;第二,A企业有同一品种的批准文号,第三款第(二)项也不适用。按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于《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属违反该

8、条第三款第(一)项和(二)项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本案中药品生产企业A更改了药品的有效期和生产批号,应按生产销售劣药论处。案例二:药品生产企业C是一家拥有原料药黄芩苷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它从一家化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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