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印发

福建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印发

ID:9844993

大小:482.00 KB

页数:26页

时间:2018-05-12

福建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印发_第1页
福建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印发_第2页
福建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印发_第3页
福建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印发_第4页
福建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印发_第5页
资源描述:

《福建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印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闽人社文〔2017〕47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省人社厅经充分调研,对2010年8月18日印发的《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研究,现将现将《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25—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反馈。原《关于印发<福建省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闽人社文[2010]265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25—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月日(此件主动公开)—25—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

3、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25—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第四条 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第五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

4、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第九条—25—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

5、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有争议的,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确认。第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期满终止。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对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第十二条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

6、规定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的权利。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济途径。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在职期间工伤复发的,其停工留薪期确认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期满,存在残疾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住院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十五条—25—停工留薪期在国家规定期限颁布前,暂按《分类目录》执行;我省现行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

7、7年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福建省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010〕265号)同日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按原《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国家若出台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附件: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2、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附件1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一)外伤骨科、普外、神经外科外伤疾病名称停工留薪期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备注—25—骨盆骨折不影响骨盆环的稳定性骨折骨盆前半环骨折骨盆后半环骨折或骶髂关节半脱位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