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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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具体实施单位1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加工贸易台帐工作小组关于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台帐工作的指示的通知》(署监[1996]1059号)等文件的规定:海关需对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的资格进行审批。加工贸易监管处、梅林海关2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审批部门文件:《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政[84]署行字第325号)第3条:常驻人员……申请进

2、口的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经海关核准进口的自用物品,应自6个月内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18条:长期旅客中的非居民进境后,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其居留期间自用物品或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件(或常驻户口登记证件)、其他批准文件和身份证件,办理审批验放手续。现场业务处、驻深圳出口加工区办事处、福田保税区、沙湾、南头、惠东、惠州、惠州港、罗湖、文锦渡、皇岗、沙头角、蛇口、大鹏、机场、笋岗海关3小型船舶来往香港、澳门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

3、备案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号)第五条:“小型船舶经海关备案后,可以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小型船舶应当由所属的船舶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向运输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联网备案管理,数据资料共享。”蛇口、机场、惠东、惠州、惠州港海关4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登记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第3条: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需向企业所在关

4、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梅林海关5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第十条:“境内制造集装箱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经核准后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方可从事集装箱制造。”第十六条 境内制造或者改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

5、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经核准后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方可从事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或者改装。 第十九条 境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经核准后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

6、书》,方可从事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维修。已取得《工厂认可证书》并经海关核准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或者改装的工厂,可以从事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维修。现场业务处、梅林、蛇口海关6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第十三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其它管理规定免税放行的物品,自物品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按规定补税。按规定免税或征税进境的汽车,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在汽车运进使用两年后,因

7、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其中免税运进的,应按规定补税。现场业务处、驻深圳出口加工区办事处、福田保税区、沙湾、南头、惠东、惠州、惠州港海关7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安家物品审批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第二十条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经核准,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税进境;自用小汽车准予每户征税进境一辆。旅客持主管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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