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财政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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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安县财政局文件江财发〔2016〕172号江安县财政局江安县地方税务局江安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安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属及县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县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入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江安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贯

2、彻执行。江安县财政局江安县地方税务局江安县残疾人联合会2016年6月27日江安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县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3、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第三条江安县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

4、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人社劳动部门公布的标准)并足额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

5、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遭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条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配合地方税务局做好相关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如实向县残疾人联合会申报上年本单位

6、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足额社会保险、11—12月职工工资花名册复印件1份。县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审核后,每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江安县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见附件)。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十一条保障金按年度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至12月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已安排残疾人的,应同时出具县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的

7、《江安县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地方税务局凭此《确认书》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和县残联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第十四条保障金全额缴入财政国库。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第十六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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