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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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岭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文件温流管局〔2017〕6号温岭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岭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现制定《温岭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温岭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2017年9月28日温岭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9月28日印发温岭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温岭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温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国资〔2015〕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是指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第三条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以及担保。第四条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具体由局办公室负责。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行政事业

3、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因资产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和浪费,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第二章自用资产管理第五条资产自用管理具体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考核、资产共享共用等。第六条资产购置。对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购置,应按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购置。第七条资产入库登记。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调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

4、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等手续。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八条资产领用交回。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须全面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应及时办理移交登记或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第九条资产清查盘点。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第十条资产处置。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按照国有资

5、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资产统计报告。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市国资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第十二条资产管理考核。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应实行责任追究,并对资产管理、使用岗位相关人员结合年度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三条无形资产管理。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并结合国家知

6、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三章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第十四条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或合作经营的,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资产出租应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局备案后;资产出租后将《公开招租结果报告表》随同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市

7、国资局备案。第十七条出租资产须事先报经市国资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优先”的原则,主要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须经市国资局会同市监察、审计、财政、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以下称监管部门)集体商量同意后,可采取协议租赁等方式出租,但租金不得低于评估价。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的资产,原则上仍以原起始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也可经市监察、审计、财政、国资、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集体商量同意后,适当降低招租条件或起始价,继续公开招租或采取协议租

8、赁等方式出租。第十九条资产出租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招租信息,并可通过张贴公告、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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