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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1
《有关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健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有关部委对守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各项备忘录要求,省政府、苏州市政府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等办法,以及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7〕273号),结合昆山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
2、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18—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按照国家、省、苏州市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综合运用法律、道德、经济手段,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
3、难行”的诚信社会环境。(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推进。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奖惩并重。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的联合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坚持以用促建、建用并举,重视信用市场的培育,加大推进信用奖惩的运用,将奖惩执行和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坚持联动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公示渠道,增强信用奖惩机制的社会参与度和工作透明度。加快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
4、抓共管的社会诚信治理格局。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失信问题。选择重点领域开展示范试点创建活动,以点带面,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三)工作目标。—18———到2018年底,实现覆盖全市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交换共享和奖惩应用;建立起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反馈的闭环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公示、信用协同监管、信用分类管理、“红黑名单”应用、信用异议申诉与修复等机制,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重要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各部门行政系统能够满足信用信
5、息记录全覆盖,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时共享的需要。——到2020年底,健全信用目录动态管理机制、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信用奖惩反馈和跟踪问效机制。构建完成以法规机制为保障的信用监管体系,以信息应用为核心的信用联动奖惩格局,信用全面嵌入到行政管理过程之中,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二、明确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主体(一)建立健全诚信典型“红名单”认定机制。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市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联合激励备忘录和《江苏省诚实守信红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苏信用办〔2015〕59号),按照“谁认
6、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认定并向社会公示诚实守信“红名单”,市信用办联合各激励牵头部门,通过昆山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红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未列入其他领域失信名单的“红名单”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守信联合激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18—,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二)建立健全严重失信“黑名单”认定机制。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完善认定制度,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
7、试行)》(苏政办发〔2014〕118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7〕273号),依法依规对本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18—,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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