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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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纪律作风差错责任追究办法(2003年2月制定2003年8月党组会议第一次修订2005年7月党组会议第二次修订2011年4月第三次党组会议修订2013年5月党组会议第四次修订,修订后的办法自2013年5月2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严肃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四川省政法系统作风建设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

2、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错,是指本院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上级、本院及其他有关规定所发生的违反审判纪律、工作纪律、法官职业道德、行为守则尚不构成违纪违法的行为。21差错行为分为微错、小错、中错和大错四个等次,以所发现的每一件、人、次、处差错行为及其程度分别核定。对同一个人在当年度内被核定追究为大错以下的差错行为实行累计计算的办法,每年度内累计五个微错为一个小错,三个小错为一个中错,三个中错为一个大错。第三条本院政治处、监察室、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差错行为

3、的检查,线索的收集核实、差错行为等级的评定,作出处理结论以及对处理结论的通报等工作。(一)对违反《江油市人民法院报告制度》、《干警考勤及请销假办法》的差错行为由政治处查处。(二)对涉及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的纪律、作风、言行、职业道德以及对涉及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社会各界反映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差错行为的查处由监察室负责。(三)对办案法官、人员涉及案件质量方面差错的行为,由审判实务管理办公室查处。(四)对难于确定或涉及重大差错责任的追究,由负责查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院党组复核决定。第

4、四条对差错行为的追究,应当依据差错行为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程度、发生行为的情节和所产生的后果确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对发生本办法追究范围中未列举的差错行为,应比照与本办法中最相近或相类似的规定执行。第六条21属本院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个人所发生的差错行为,由其个人承担责任。经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出现的差错行为由承办人和审批人根据其职责、过错程度和对行为结果的影响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对责任人的追究结果,纳入责任人所在部门

5、的年终目标考核。第七条行为人的差错行为若涉嫌违纪违法的,除按本办法追究责任外,另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如被追究中错(含中错)责任以上的人员对本院所作差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15日内作出决定。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必须执行。经复议撤销或者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对作出原错误处理决定的部门和承办人员按原处理决定所定差错行为等次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应当追究差错行为责任而承办部门故意不予追究的,对承办部门的责任人员亦应按应当追究的差错行为等次追

6、究相应责任。第二章差错责任的追究范围第九条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微错:(一)不遵守出勤制度,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的;(二)上班期间擅离职守、去向不明、串岗闲聊、打电脑游戏、炒股票、基金、上网聊天、种菜,或者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内睡觉、吃饭、吃零食的;21(三)执行职务期间无特殊事由未按规定着制服、未佩带徽章、佩带证件的(开庭不佩带证件除外);(四)学习、开会无故迟到的;(五)用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行为对待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六)不保持公共场所卫生,随地吐痰、乱倒污水、乱扔

7、杂物的;(七)下班后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对办公室内的电灯、空调、烤火炉、电脑等电器设施应进行关闭而未进行关闭的;(八)文书、公文出现一个错别字、增漏字,一处校对章的。第十条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小错:(一)缺勤一天(含本数)以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二)应参加而无故不参加上级、本院和各部门组织的学习和会议的;(三)应参加而拒不参加院内组织的各项统一活动的;(四)不遵守学习、会场纪律,无重要公事而拨弄手机、接打电话干扰学习、会场秩序的;(五)不遵守《江油市人民法院报告制度》、《干警考勤及请销假办法》、《江

8、油市人民法院干警着装规定》影响到法院整体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六)不抵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对办案说情的;21(七)用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行为对待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八)不属履行职责或通过适当的程序,在本院内对其他法官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评论,或者对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或者擅自过问或干预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或者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的;(九)无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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